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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解读:规范实习工作,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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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17: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门(教委)、财务部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保监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险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障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障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利益。为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预防与控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职业培训要求进行的安排。学生根据职业学校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经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可以自行到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培训活动,包括意识实习,实习分为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了解实习是指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观、观摩、体验实习单位,对实习单位及相关岗位形成初步了解的活动。在职实习是指职业学校组织不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到实习单位相应岗位,部分参加实际工作的活动。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辅助工作。在职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在实际岗位上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的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基础环节。它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发展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专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方位发展。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质量。创业技能。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起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职业学校的学生。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在岗实习和在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宣传合法、管理规范、实习设备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防护、安全防护等。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进行培训,让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 、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良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员和专业人员,对学生实习进行全过程指导和共同管理。实习岗位应当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或者相近。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职业学校批准后,可以选择自己的实习单位。对于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教练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知识实习和在岗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安排实习的学生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例。安排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职工总数的10%。特定岗位实习生人数不得高于同类岗位员工总数。 20%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实习计划的正常安排和实施,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实习期一般为6个月。支持和鼓励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勤工助学、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改革。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实习生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实习信息管理平台,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实习流程管理。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职实习或者在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各方各保留一份。未按要求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安排实习。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情况;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及假期安排; (四)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责任约定; (六)实习考核办法; (7) ) 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在职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参加在职实习或者在岗实习,必须取得学生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实习前应向所在职业学校提交实习协议。 18岁以下的学生还需提交由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实习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学生实习; (二)安排16周岁以下学生参加实习实习和在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残疾工人特别保护规定》禁止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的劳动的;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卡拉OK厅、洗浴中心等促销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代理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以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地下、有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夜班。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同岗位薪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不低于单位的。根据实习协议,将同等岗位试用期内工资标准的80%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发生的与接受学生实习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应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佣金、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留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否则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产。 。第二十条 实习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合作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导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定人员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实习单位,及时办理实习事宜。出现的相关问题并保存记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去外地实习的,应当为学生统一安排住宿;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统一的住宿。职业学习、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生住宿制度和请假制度。学生如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外住宿,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并向职业学校提出申请后方可办理。第二条之四鼓励乡业学校按照决定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时,应根据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驻外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实习期间要选派教练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鼓励地方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工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实习协议有关规定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按照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接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到岗实习或者见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查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以育人为目的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应跟踪实习和岗后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办法。考核工作的标准和实施。第二十九条 后续实习和转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通过评估及以上评估的学生将获得学分并包含在学生身份档案中。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毕业。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职业学校经双方协商后给予纪律处分;学生造成实习单位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实习材料包括: (一)实习协议书; (二)实习计划;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实习日志; (六)实习考察记录等; (7)实用****结。第五章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和作业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未受过教育培训且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疏忽造成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经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学费的,资金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单独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扣除。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实习单位缴纳保险基金的,实习单位缴纳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以从实习单位的成本(费用)中扣除。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和学生按照实习协议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做好善后处理和后续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和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交资城[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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