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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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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9: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财政部在 2013 年 8 月 27 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 号),此规定同时被废止。财政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原因是什么?该规定涉及哪些人?什么是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注意事项?近日,市财政局针对广大从业人员所关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展开了相关解读工作。 市财政局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了解读。 广大从业人员关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得到了市财政局的解读。 市财政局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一事项为广大从业人员进行了解读。 市财政局针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向广大从业人员展开了解读行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规范,要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涉及到哪些人员?

国家机关的人员,若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其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企业的人员,若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其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的人员,若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其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人员,若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其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应掌握的知识,如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专业科目包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像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框架,会定期把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以及专业科目指南发布出来,以此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参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以及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参加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参加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承认的中专及中专以上的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团体)所开展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

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怎样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以及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此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依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所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若采取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形式,需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的网站,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同时,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他们所拥有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是指什么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就是会计职称证书。它包含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也就是说,凡是持有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从哪一年需要开始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六条进行了明文规定: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该资格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下一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规定的学分。

继续教育新规中,什么样的条件能够用来抵扣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里的第十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那种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的计量标准具体如下: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若通过一科考试,就折算为 90 学分;若被录取,也折算为 90 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在当年通过一门学习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这种情况可以折算为 90 学分。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若课题结项,那么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为 90 学分;若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为 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为 60 学分。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可折算为 30 学分;若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为 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为 10 学分;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情况是,每一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为 90 学分;若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能折算为 90 学分,而其他作者每人则折算为 60 学分。

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也就是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与本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一同制定的。

如果没有考取职称类证书,仅仅只有会计证,并且也没有从事会计工作,那么是否就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了呢?

如果没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并且日后也不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那么就应该可以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因为只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而规定范围之外的人员就可以不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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