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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新能源准入审查3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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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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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4 月 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一则通知,该通知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准入管理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门槛。

4 月 7 日,因为国内外形势有了发展变化。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需求,于是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以此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目的是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此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且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关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的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与“设计开发能力”相关的内容,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时需特别公示。《准入规定》中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该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从 12 个月调整为 24 个月。

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该条款主要针对《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规定其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需遵守过渡性规定,如今过渡期已结束。

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需同时满足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条款。发展改革委在 2019 年已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的投资项目要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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