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6|回复: 0

银行卡支行-什么是支行银行卡-支行银行卡贷款少的原因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3613
发表于 2025-4-27 11: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原告称:其在被告武鸣县兴武大道营业厅办理了一张银联绿卡贵宾金卡,卡号是 xxx。在 2014 年 8 月 14 日时,卡内尚有 38388.46 元余款。然而,原告持有的这张金卡,既未借给他人,也未进行取款操作,却在 2014 年 8 月 14 日被他人在山东聊城市郊区支行的自动银行分多次从卡中支取了总计 38301 元。原告认为,被告身为商业银行,有责任为储户保密,并且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然而,被告未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致使他人能够支取原告的存款。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却拒绝赔偿。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存款本金 38301 元,并且从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以存款本金 38301 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一直计算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利息共计 800 元。

被告称:其一,原告称银行卡被盗,然而并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截至目前,公安部门进行侦查时也未找到相关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取。就本案情况而言,原告具备足够时间前往山东取款,之后再回到其住所地。从领取时间方面来看,密码的使用和修改都符合正常取款的条件,所以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原告违反了与银行的约定,没有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的密码。原告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所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 2010 年 11 月 10 日向被告的兴武大道支行提出申请,开立了一张账号为 xxx 的绿卡通银行卡。2014 年 8 月 14 日,这张银行卡在山东省聊城市郊区支行的自助银行中,分 8 次进行了转账支取和现金支取的交易。余额为 87.46 元。2014 年 8 月 20 日,原告让其外孙危某去取钱,结果发现银行卡密码不正确。之后,原告通过查询得知,银行卡内的 38301 元被人领取了。2014 年 8 月 22 日,原告的外孙危某前往武鸣县公安局报案。目前,针对原告借记卡被盗这一事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

【裁判结果】

武鸣县人民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12 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 778 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表明:被告给原告开了银行卡,这就应当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构建起了合法且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并且双方都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原告凭借银行卡以及密码,有权利要求银行替其办理支取、转账等相关业务。银行识别储户指令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对账号、银行卡以及密码是否与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进行核对。如果三者保持一致,银行就能认定该业务办理申请指令是原告本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管申请业务的人是不是原告本人,银行依据申请办理业务的这种行为都属于履约行为。银行对客户的存款安全有保障的义务,它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避免系统存储的客户信息被泄露,并且要对自己制作的银行卡进行技术方面的处理,以保证银行卡或者存折具备排除任何相似情况的独立性。如果银行不能识别银行卡的真假,却为伪造的银行卡办理业务,那么就不能认定账号、银行卡和密码与系统存储是一致的。银行的这种业务办理行为不是履约行为,对于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需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其一,要确定本案诉争的 8 笔银行卡交易是否是用伪造的银行卡办理的;其二,要明确原告的银行卡密码是否因被告的过错而被泄露。原告提交的绿卡通交易明细表明,在 2014 年 8 月 14 日这一天,山东聊城有 8 笔交易记录。立案告知书以及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既未记载原告是否向民警出示了银行卡,也未对原告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作出认定,只是说明了原告的银行卡存在被盗刷的可能性。其次,密码是由原告个人设置并保管的,原告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账号中存款发生变化时银行卡在原告身上;不能说明其存款存在不正常交易;不能证实原告已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相反,原告作为储户,应当预见到向他人泄露卡号、密码等客户信息可能带来风险。原告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其外孙使用,这导致原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使风险增加。原告发现银行卡有异常交易后,未及时采取挂失或报警的措施。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银行卡在山东聊城的交易是伪卡交易,并且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有违约行为。相反,原告明明知晓风险却仍这样做,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对其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这一情况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该案涉及银行存款在自动柜员机被盗刷以及银行和持卡人的过错责任认定事宜。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呈现出增多的态势,这足以让金融机构和持卡人予以重视。在本案里,责任认定的关键有两点:其一,本案所争议的 8 笔款项是否为伪卡交易;其二,原告作为持卡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一、关于伪卡交易的认定。

(一)伪卡交易的归责原则确定

本案的裁判思路主要是对发卡行或持卡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确定举证责任这件事,对于银行卡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举证主体不一样,认定的责任主体也就不同。所以应该在确定好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本案原告称其银行卡未交给他人,也未进行取款操作。然而,在 2014 年 8 月 14 日,该银行卡却在山东聊城市郊区支行的自动银行被他人分 8 笔盗刷,属于伪卡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持卡人主张在山东的交易为伪卡交易。然而,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立案告知书和公安局的情况说明)中,既未记载原告是否向民警出示银行卡以证明银行卡在异地转账及取款时仍由原告持有,也未对原告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作出认定,且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款项为伪卡交易。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这一原则,原告应当承担因对伪卡交易不进行举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是否存在异地取款情况

本案诉争的 8 笔异地取款的时间是 2014 年 8 月 14 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是 2014 年 8 月 22 日,从案发开始到报案这段时间比较长,存在原告到山东取款后再返回其住所地的可能性。原告没有相关证据来证实,也不能按照常理去推断持卡人在这个时候没有在异地进行交易,所以不能认定不存在持卡人在异地交易的这种情况。

二、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在被告处开立了银行卡,这应当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持卡人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此外,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持卡人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原告身为持卡人,却把银行卡交给其外孙保管,并且还告知了外孙密码。这表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而使风险增大。在发现存款遗失之后,原告也没有及时采取挂失或报警的措施。由此可以认定,持卡人存在明显的过错。

三、参照本案应该注意的问题

本案属于判决持卡人需承担 100%交易损失责任的情况。参照使用本案时,要明确持卡人是否有擅自出借的行为,或者是否有将密码随意告知他人的情况。如果有此情形,就可以认定持卡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类似案件里,伪卡交易的规制原则的确定是审判思路的重点。笔者觉得应该将实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立法目的相结合,对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利益进行平衡保护,恰当运用《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性法律,在推动商业银行两性发展的同时,着重对持卡人进行保护。同时,要把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承担风险能力以及举证能力都综合起来进行考虑。相较于持卡人,银行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并且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更为强大。在司法实践里,对于伪卡交易这种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通常是由发卡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然而,如果像本案这样,持卡人明显存在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密码的过错,并且无法对自己所诉称的诉争款项是伪卡交易这一情况进行举证,那么就应该由持卡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四、风险防范建议

商业银行需提高伪卡盗刷风险的防范技术能力,提升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交易终端的卡片识别能力,以降低伪卡交易操作成功的概率。要加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进程并完善相关技术,全面将芯片卡升级以取代磁条卡。应当加强对异地交易的监控力度,构建异常账户追踪系统,及时向持卡人发出异常交易提醒。

银行卡的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要防止密码泄露。在输入密码时需注意遮挡。请他人代办银行业务之后也应及时更换密码。发现银行卡有异常交易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在银行及时打印流水账单,以此来证明自己仍持有真实的借记卡,并且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还要保存有力证据,避免像本案这样,报案时间离案发时间太长,又无法证明在案发时自己仍持有真实银行卡,从而存在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事实,最终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5 12:29 , Processed in 0.06895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