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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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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定,商务部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倾销,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54.4%-267.4% 。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石油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天然气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煤炭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电力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乙烯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合成气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商务部首次认定美国的氢气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非市场状况的存在致使美国正丙醇的原材料价格扭曲。所以,在确定美国正丙醇的正常价值时,要对其原材料成本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本案申请人提出主张,美国存在非市场状况,这种状况导致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扭曲,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平比较的基础。



具体非市场状况包括: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战略层面制定能源产业政策,该政策刺激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也刺激了页岩气的生产,长期出口管制使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受到扭曲,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得到了大量政府补贴,美国的煤炭行业同样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美国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的价格被扭曲,政府补贴致使美国的电价扭曲,美国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操纵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和乙烯价格的能力,长期的政府财政扶持系统性地扭曲了美国的化工产品市场。

初裁指出,以上十个因素共同对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市场产生作用,使得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遭到非市场因素扭曲,价格也遭到非市场因素扭曲。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对影响美国市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展开调查,在确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排除非市场因素对同类产品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初裁公告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在多起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借口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华产品频频使用“替代国”做法,在选择“替代国”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策略,这明显提高了反倾销的裁决税率。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签订之际,其中第15条表明,在入世的最初15年里,鉴于一些国家不认同中国给出的成本数据,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判定中国是否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能够采用替代国的办法当作成本依据 。但有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终止这一做法,时间是2016年12月11日。

然而,美方不顾《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这一规定,仍旧坚持错误做法,在对自中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这违反了其在世贸规则下应尽的义务,中国已就美国在反倾销过程中的“替代国”做法向WTO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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