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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0月2018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税法,今后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5000元费用基本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多项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改前后比较
原来的
修改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住居的个人,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第二条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
4、劳动报酬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财产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所得;
10. 附带收入;
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所得;
(9) 附带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统称综合所得)的,应当在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应当按月或者逐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依照本法规定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过高的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减按30%的税率。
4、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性劳动报酬收入异常高的,可以加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
(二)营业收入超额累进税率为5%至35%(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 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置补助费、遣散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四条 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置补助费、退休金、基本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退休金、退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项的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及其扶养人的收入;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收入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等确定税率。加计扣除根据情况变化确定,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6万元。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每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营业收入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附带所得,以每项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按70%的折扣率计算。
个人将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时,其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务院规定,公益性慈善团体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养老费用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得》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条法律。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个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应当分配的利润的;归属于居民个人。 ;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安排。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加收利息。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的人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纳税按国家规定返还。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的人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税务机关将分配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收益需要结算、结算;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四)取得境外收入;
(五)因移居国外而注销中国户籍的;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和扣缴税款信息。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征收,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工资薪金应纳税款可以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金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超出部分将予以退还。少补充。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纳税人一年内分期取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15日内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超出部分应予以退还或补偿。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当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进行汇算清缴。扣缴、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予结算。被制作。付清。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营业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每月或者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每月31日前完成最终结算。
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全部税款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限期缴纳。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必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海外注销中国户口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口前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养老等信息。
个人转让房地产时,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核定应纳税额。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核实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应当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激励或者联合处罚。
第十条 各项收入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开征、减征或者缓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开征、减征或者缓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原来的
修改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于综合收益)
系列
每月全额应税收入
年应税收入
税率(%)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36000元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36,000元人民币的部分
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元对元的部分
2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元对元的部分
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元对元的部分
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元对元的部分
35
超过8万元的部分
超过人民币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每月收入扣除费用及附加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注1: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每个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人民币的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费用后的余额。扣除额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本表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原来的
修改后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适用于营业收入)
系列
年应税收入
年应税收入
税率(%)
不超过15000元
不超过3万元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
10
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超过9万元的部分兑人民币
20
超过6万元的部分兑人民币
超过元对元的部分
30
超过人民币的部分
超过人民币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注: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其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明显减轻。此次改革将基本扣除额提高到5000元,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个税级。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特别是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以北京地区为例,某公司小王月薪10000.00元,其中五险一金2220.00元。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2,220.00)-3,500.00)*10%- 105.00=323.00元。个人所得税调整后:个人应纳税额为((10,000.00-2,220.00)-5,000.00)*3%=83.40元,税负降低近75%。
2.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未来可能需要履行更多的信息采集义务,以准确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申报制度将改为居民个人综合年度申报制度。此举也对个人的合规报告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反避税有法律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于高净值个人在全球投资过程中利用境外一些避税天堂避税或者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优惠的,税务局有权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合理方式加征税款。所得税法。这一新规定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打通了相关税种之间反避税理念和方法的瓶颈,对于公平税负、捍卫国家税收主权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此,纳税人应及时梳理境内外资产和投资结构,认真分析业务安排的合理性,降低税务风险。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魏伟
2018 年 10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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