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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费用如何结算?政府买单范围有哪些?详细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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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0 0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市民

市网集团部·长江网武汉市留言板咨询、

COVID-19 患者的费用如何结算?

政府支付哪些费用?

相关部门解决COVID-19患者关心的这些问题

回答得很详细。

COVID-19 患者

治疗费用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保障COVID-19疫情期间所有确诊和疑似COVID-19患者的医疗救治,避免医疗费用影响规范治疗和疫情防控,今年3月,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工作控制总部发布文件明确了COVID-19患者的治疗费用。

——COVID-19疫情期间,对于入住武汉市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患者,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和早期检查诊断费用将免费并由政府承担。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间,对武汉市隔离点收治人员和康复站留观(含出院后复查)人员,相关医疗费用免费并由政府承担。

——在COVID-19疫情期间,所有在武汉住院治疗的COVID-19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核酸检测双阴性患者,将承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肺炎和其他疾病)。其他综合基本疾病,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整形手术等特殊诊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后,按规定缴纳规定,个人负担将由政府承担;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和享受其他保障方式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按原医疗报销渠道支付;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



——上述患者在观察、住院、隔离、康复站期间,医院、隔离点、康复站可按照120元/人·天的标准提供免费餐食。

COVID-19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流程

疫情发生以来,如何报销确诊和疑似COVID-19患者的医疗费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为有效解决我市COVID-19患者的医疗费用,武汉市近日发布了COVID-19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流程。

如何结算确诊和疑似COVID-19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流程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所有确诊和疑似COVID-19患者收取的所有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缴费、医保个人账户缴费、城乡居民保险门诊协调费)将全额退还给患者。

1.现金费用申报。留观患者需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费用单原件(含电子账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未接受观察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核实患者身份和诊疗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患者。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和城乡居民保险门诊协调对象。留观患者需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费用单原件(含电子账单)、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信息。未接受观察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核实患者身份和诊疗费用后,报相应医保部门挂号。医保部门将与卫生健康部门核对结算信息,并及时退回参保人(或参保人本人指定)社保卡财务账户。银行账户),同时从各医疗机构结算付款中进行相应扣除。

(二)医疗机构及财务结算流程

各医疗机构应登记符合退费条件的门诊人员名单和治疗费用清单(含留观患者餐费)。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附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辖区)应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核实后,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确诊和疑似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未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确认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于医保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将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附加费用登记和无卡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缴纳后,个人负担情况由各医疗机构审核统计,然后将清单和费用上报卫生部门。其中: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区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军队医院等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核实后,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当审核统计,并将清单和费用报卫生部门。其中: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军队医院等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三)其他报销渠道的医疗费用。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并享受其他保障方式的确诊和疑似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将按原医疗报销渠道结算。



外地确诊、疑似患者如何预付医疗费用结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异地就医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垫付,待疫情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结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医报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2020年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财社[2020]2号)执行。同时,医疗保险结算部分须结合湖北省医疗保险局关于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境外来汉(回汉)确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境外归国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付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境外归国人员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病例费用标准》(民保发[2020]9号)。境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患者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付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关于境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通知》(秘报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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