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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院发布两起案例,警示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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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08: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榆林市中院发布两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

溺水是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大原因。由于缺乏成人护理、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频发。那么这些事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呢?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不同原因、不同责任的案件,具有现实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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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1

一名17岁男孩擅自逃学进入水坝玩耍。他溺水身亡,并对自己和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15日10时许,初中生肖飞(化名)逃课,与同学一起到博白县某镇水库大坝坡上玩耍。后来,他不小心掉进水库淹死了。事发后,小飞父母将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

该案是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案发时,受害人小飞已年满17岁。以他的认知能力,应该知道水库水深的危险,但他却无视各种警示标志,擅自进入坝头斜坡玩耍。最后,如果该人溺水身亡,他的行为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水库管理部门在水库入口和坝头设置了多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发生,水库管理人员在坝头安装了铁网。履行合理管理义务,防止他人擅自进入坝头坡。一审法院驳回了小飞父母的诉讼。

小飞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水库位于繁华街道附近,人们往返水库十分方便;水库管理允许经营者在水库旁边开设农场和餐馆。和其他休闲区一样,大坝的坡度非常陡。事故发生时大坝上没有设置围栏。因此,水库管理中心对肖飞的死亡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小飞父母提交的证据仅反映了涉案水库及周边环境,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水库不是向公众提供游泳或水上娱乐的场所,没有安装救生设施的法律义务。因此,水库管理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小飞的父母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忽视了对小飞的管理和教育,没有很好地监督他。而且,小飞还是个初中生。以他的学历和认知能力,应该知道在水库坝头斜坡上玩耍的危险。他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小飞的父母和小飞本人都应该承担案件受损的后果。

综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不懂水上技能,陷入水惨案,同伴、监护人、水库管理人员各承担5%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15岁的小峰(化名)与5名未成年朋友来到北流市的一个水库。与此同时,不会游泳的小风和四位朋友乘坐竹筏来到水库,跳入水中游泳。很快,小风就消失了,几个同伴寻找无果后自行离开。事发当晚,学校老师发现小枫没有来学校自习,于是向家长报告了缺课情况。

6月2日,学校获悉冯某与同学去水库玩耍溺水身亡,立即通知其父母。当天下午,小峰的尸体从事发水库打捞上来。经侦查,公安机关排除了小凤死亡的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后,小凤父母将水库管理处、学校、与小凤一起玩耍的5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凤系水库溺水身亡。作为小凤的法定监护人,小凤的父母存在监督疏忽、监督不到位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小枫已年满15岁。以他的年龄和智力,他应该知道在河流、水库、池塘等水域中游泳的危险性。他在不会游泳、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顾危险,入水,造成溺水的后果。这件事他自己也有过错。因此,父母的监管不力和他自身的疏忽是导致他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他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与小枫玩耍的五名未成年人均为行为能力受限的未成年人。当小峰入水没有动静后,他们立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合其年龄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措施对其进行营救。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枫的溺水事故发生在假期期间,超出了学校的监管范围。学校已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对小枫的死亡没有过错。水库管理方虽在未指定地点竖立警示牌,但未做好检查管理工作,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等赔偿金。办理丧事事宜、交通费、小凤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673.55元。

一审判决后,小凤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父母认为,小峰的同伴知道他不会游泳,但并没有阻止他游泳。后来,他们发现他溺水了。自行营救无效后,没有及时向周围群众求救,也没有报警求助,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时机。因缺乏救援机会而溺水身亡。随后,小枫的同伴也协商隐瞒了小枫溺水的事实。因此,五人对小凤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一审判决认定水库管理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小枫就读的中学得知小枫溺水后,没有及时向父母报告。学校还应对小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水库管理方也提出上诉,认为其设置警示标志、履行安全防护职责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从法律角度看,随小枫前往水库的5名未成年人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仍应履行救助义务。寻求帮助。并且事发后,五人共同商量对策,隐瞒小枫溺水的事实,误导了小枫的家长和学校老师。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他们还对小凤溺水的具体细节作出虚假陈述,扩大了他们家长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认定五名监护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小凤父母损失共计39336.78元。水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件5%的责任。小峰本人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自行下水,监护人监管不力是其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玩耍伙伴的五名监护人应分别承担小凤死亡损失的5%民事责任。水库管理方也需要承担5%的责任,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剧都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强化监护人法律责任,增强户外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远离危险水域,不私自入水,不盲目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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