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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德海外财税专家: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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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2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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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一)

一、我国跨境电商现状及发展趋势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简称。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信息或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形式上分为进口电商和出口电商两类。近年来,随着全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一系列政策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贸易的优势日益凸显。在模式结构上,不仅突破了传统贸易效率低、作业周期长、出口手续复杂、操作环节多的缺点,而且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尽快确定采购商的需求。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各类信用保障,全面实现买卖双方安全交易,发展国际贸易产业链新业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实现了从信息服务到网上交易再到新业态的基本雏形,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未来趋势具有深远的意义。对比2012年至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和进出口贸易总额可以看出,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速逐年下降,而跨境电商贸易总额则逐年下降。已进入快速增长的“成长期”。一是跨境电商异军突起,带动外贸经济新点。

表1显示,2014年我国进出口交易总额为26.43万亿元,2015年下降至24.58万亿元,近4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下降7%。相反,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逐年增长,从2012年的20.1%上升到2015年的41.3%。尽管2015年我国外贸出现负增长,但仍然保持强劲增长趋势,实现交易额53万亿元。二是跨境电商比重提升催生经济形态新动力。



图1显示,近四年来,跨境电商贸易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同期,占比从2012年的8.6%上升至2015年的21.6%,贸易渗透值接近进出口总额的1/1。 4、据商务部预测,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将达到6.5万亿元。照此趋势,未来几年其比重将增至25%①作为新的贸易方式产业形态上,其主导地位将日益明显。三是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占比逆错列。

图2显示,虽然2012年至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进口电商与出口电商贸易增速却呈现相反趋势。出口电商占比从2012年的90.2%上升到2015年的84.8%,而进口电商占比从2012年的9.8%上升到2015年的15.2%。4年间,进口电商增速是出口电商的近一倍。据财经网报道,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基础,我国设立了天津等12个新区。但初步探索的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对于出口的适用程度仍不如进口。范围广,这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和管理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为跨境电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扩大税收政策等方面值得研究和探讨。

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及不足

跨境电商通过自建电商销售平台和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国际贸易。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明确,自1月份起1、2014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允许出口退(免)税的商品除外)、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适用,但仅适用于在线零售业务。同时,网络零售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需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跨境电商企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其次,获取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确保与相应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收汇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四、如果是外贸企业,采购的出口货物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单(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单,相关其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一致。仅退税)应匹配。否则,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96号文的规定,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同时已完成税务登记,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出口报关单的。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进出口货物采购凭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 )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对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采购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并如实登记其进货货物。增值税免税政策还适用于卖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额等采购信息。否则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免税。

(三)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缺失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长期未享受退(免)税优惠。实践中仍存在不合理问题,直接影响跨境电商出口积极性,亟需引起重视。

1.政策规定单一。 96号文件明确,跨境电商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优先权仅限于网络零售(B to C或C to C),政策适用范围为比较简单。此外,从进口增速高于出口增速来看,原因与“一边倒”的网络零售税收政策有关,制约了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全面发展。客观地说,政策的实施存在一定程度的“刚性”,但缺乏“灵活性”。鼓励和推动跨境电商出口采取多种销售模式,放开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如“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如“天猫国际”)、“垂直自营跨境B2C平台”模式(如“米娅宝贝”)、“跨境C2C平台”模式( “淘宝全球代购、美国代购网”)等通过提高跨境电商出口总量,逐步取代传统贸易的主导地位。

2、退税条件片面。 96号文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免税待遇的出口货物应当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应与电子信息一致。但并未考虑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无法获取报关单及信息的特殊情况。例如,跨境电商以“样品”、“礼品”名义出口货物,以快递、邮件等方式报关,无法获取出口报关单及信息。相关信息不符合退(免)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征税。对此,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不仅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还需要缴纳各种注册费和报关费。很多货主不愿意主动向海关申报生成报关信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采集信息。点击这里令人眼花缭乱的景象。



3、退税操作复杂。申请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免税,必须具备完整的单证和电子信息。目前出口货物种类较多,国外客户群体复杂,报关口岸渠道广泛,加上厂家生产、物流中转、报关、外汇备案、税务管理、银行结算等环节往往导致信息不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协作不畅,需求共享不明确。这些外部环境直接影响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展情况。

4、免税政策具有排他性。 96号文规定,对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采购凭证购买进出口货物的,适用免税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相关信息留存企业备查,包括:所购货物直接出口的,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有效采购凭证等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则被排除在“单一窗口”平台监管之外。否则,不属于出口免税范围。但问题是,不少采购进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商供应商都是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业主,不愿意开具相应的采购凭证。因此,跨境电商免税情况不符合规定。关于视为内销的税收文件尚不明确。因此,税务机关实施免税或征税管理的依据不足,与跨境电商的分歧和纠纷在所难免。

三、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风险分析

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存在同样的风险,甚至更严重。因此,通过税务风险分析找出跨境电商问题的根源,对于打击和预防出口骗税提供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一)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风险

1、非法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一些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内违法生产、销售企业串通,在未实际购销商品的情况下,非法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跨境电商运营模式无纸化、不固定、不可追溯,不法分子利用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等高价值小商品开具单价远高于实际商品的虚假、代理发票价格。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免)税。

2、虚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由于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大多体积小、价值高,很容易利用低价、高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法将假货与正品结合起来。以少货当多货、无货出口等,以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另外,将退税率低的货物以高退税率申报出口,申报出口退(免)税,骗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3、经营假自营实代理业务。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

去跨境电商,以“返利”等条件为诱饵,提出代办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国外客户,代理出口报关。此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出订单,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以外商代理的身份直接与跨境电商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同时,不法分子以代他人组织境内“货源”为名,与境内非法生产或销售企业串通,与跨境电商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提供特殊价值——虚开或者代开跨境电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自营出口名义。他们骗取出口退税后,按一定比例分享国家退税,性质极其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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