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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保障权益,推动生育保障体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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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2: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月6日第287号,10月1日起生效。现将新规定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早在2008年,我省就颁布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对维护女职工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生育保障。 2014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省建立了生育保险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到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2020年,全省参加生育保险人数3800万人,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落实国家两险合并新要求。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出台,明确提出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收两保险管理,对医疗服务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和信息服务提出新要求。原《条例》关于生育保险费单独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分账立账”、生育保险管理等内容不再适应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和部署要求国务院。

(二)适应政府“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权力、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的部署要求,2018年,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制定的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粤府发〔2018〕125号),取消参保人员生育医疗确认和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11项证明事项。原《条例》的相关内容亟待相应调整。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条例》共6章37条,主要内容有六大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参保对象,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并轨的制度定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医疗保障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置。

第二章 馆藏管理。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缴费基数;规范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要求;首次规定了四类特殊人员的待遇负担;生育保险已转移。

第三章:利益保障。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不同人员的待遇差异,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范围,规定了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计算天数、支付方式和标准,规定了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雇员的配偶。原则规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统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直接结算的具体情况;职工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生育津贴的分配要求、个人申请生育津贴分配的情况、申请享受福利所需材料及地点对享受福利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相关的信用监管机制、行政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发放生育津贴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骗取基金支出、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医疗保障机构的违法行为和他们的员工。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共职责,规定了境外人员参保原则,明确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



三、《条例》有哪些亮点?

《条例》顺应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把“我为人民办实事”的实际要求贯穿始终加强权益保障,简化办理材料和办理程序,完善监督报告机制,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提供更多便利。主要亮点如下:

(一)体现两险合并实施的新要求。建立了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并轨的基本制度,规定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应当在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不得单独列示;实行两险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便利。

(二)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未达到规定医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险缴费期限。职工等四类人员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补贴,确保人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完善待遇条件和内容。修改了累计参加1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明确,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的,职工自缴纳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首次明确终止妊娠包括“宫外孕”。在“终止妊娠”的情况下,将“计划生育手术中合并症及并发症的诊治费用”计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为相关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有效保障;将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缴费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便于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衔接。

(四)扩大生育津贴计算天数。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提高了生育津贴休假天数,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强化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前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由15天增加到15-30天;怀孕满7个月,享受产假补贴的天数由42天增加到75天,同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产假补贴天数合并计算; 。

(五)精简福利申请材料。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办理政务服务清单制度,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便利性,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受理、一次办理,减轻办事人员物质负担。用人单位和个人成本大幅降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更加便捷、顺畅。

(六)延长了申请福利的期限。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三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七)加大直接结算力度。 《条例》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在省内其他地方联网医疗机构挂号后发生的孕产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受原《规定》提前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可以有效减轻生育从业人员的“跑腿”和“垫付”压力。同时,《条例》还对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提出明确要求。

(八)加强生育保险监管。完善监督举报机制,有力保障参保人员监督救济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将定点欺诈、保险欺诈严重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是地方立法层面首次完善生育保险信用监管措施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医保资金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4、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来说:



(一)分娩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其中: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分娩住院费用,以及妊娠合并症以及终止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并发症的诊治费用。二是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进行输卵管及输精管结扎或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中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治费用。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缴费范围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津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计算。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月支付工资之和除以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今年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今年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预支,然后由医疗保障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以委托医疗保障机构金融机构直接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福利,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职工依法请假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计算。

6、产假津贴如何计算?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确定了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休假天数。具体: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正常发货按98天计算;交货困难的,将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就要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4个月前终止妊娠的,按照医疗机构意见计算15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2天计算;怀孕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按42天计算; 75 天。

(3)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如果宫内节育器被取出,则按1天计算;如果放置了宫内节育器,则按2天计算;如果进行输卵管结扎,则按21天计算;如果进行输精管结扎,则按7天计算;如果进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手术,则按14天计算。

同时进行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或者同时进行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休假天数合并计算。职工在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加薪的产假、哺乳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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