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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甲醛清洗净水设备、无证生产鹌鹑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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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1: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件目录

案例一: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使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导致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导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案例三: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向待宰生猪注射药物、水,牟取非法利益

案例4: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吨

案例5:崔某等人非法经营、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案件六:陈某某诈骗案

——利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进行保健食品诈骗

案例一: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使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导致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

案件简要事实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封闭庭院内使用购买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瓶装饮用水(纯净水)。水)并对外销售。 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瓶装饮用水,其生产的瓶装饮用水经检验合格。由于细菌菌落总数超标,张某某受到行政处罚。此后,张某某继续非法生产、销售瓶装饮用水。由于其中一台净水设备不具备杀菌功能,张某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2017年3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张某某经营,在生产车间提取一瓶甲醛溶液。经鉴定,甲醛溶液瓶内液体中检出甲醛,含量为/L;自来水厂水井原水中未检出甲醛;抽检的两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5mg/L。 0.08毫克/升。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瓶装饮用水,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生产过程中的标准。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导致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本案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张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含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瓶装饮用水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瓶装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瓶装饮用水市场高度分散,各种自产自销的小品牌充斥市场,且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较低,导致瓶装饮用水质量良莠不齐。此案是非法生产瓶装饮用水乱象的一个缩影。工业甲醛俗称福尔马林,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能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录。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作为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导致瓶装饮用水甲醛掺假。为惩治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污染的有害行为,《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工具、设备,造成食品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鉴于本案瓶装饮用水掺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导致100余人食源性疾病

案件简要事实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用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山坝镇一社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出售他们通过流动摊位与外界接触。销售。由于张某在鹌鹑蛋的生产、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鹌鹑蛋的123人不同程度患上食源性疾病。其中,受害人周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脱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综合流行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粪便检测结果以及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检测结果,认定本次事件为一起由食用菌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鹌鹑蛋的食用量。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123人不同程度患上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张某的行为造成一人二级轻伤,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理解。据此,被告人张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含义

食品“三小行业”,即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馆,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供应品种多样、经营模式灵活,为人们提供丰富、便捷的餐饮服务。 。但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大、摊位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缺乏等原因,执法监管难度加大,导致食品“三小行业”成为“三小产业”。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尤其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推着推车兜售商品的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形势令人担忧。本案被告是一家无证经营的手机厂商。其食品生产、储存、销售各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100多人罹患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受二级轻伤。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向待宰生猪注射药物、水,牟取非法利益

案件简要事实

被告人张某系辽宁省沉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17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表示,通过给屠宰场等待屠宰的生猪注射药物和水,可以达到提高生猪出肉率的目的。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张某同意雇佣江某等人为其屠宰场待宰的生猪喷洒药物和水,并同意每头注射水的猪向江某支付8元钱。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高某某等10余人前往张某某经营的肉类公司,向待宰猪体内注射兽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然后加水以达到目的。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对5.5万多头待宰生猪进行注射药物和水。经审核鉴定,经农药、注水处理后的生猪及其肉制品销售额达8250万元以上。

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他人对待宰生猪喷药、喷水,致使中毒、注水的猪肉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张某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2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万元。处罚。

典型含义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频频在宰杀前对生猪进行注水作案,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入人们的餐桌。更糟糕的是,犯罪分子在注射水的同时,还给猪喷药,以增强注射水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更新毒品配方。目前最常见的是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经批准的兽药。生猪注射毒品后往往无法检测出药物残留,从而导致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被查处。由于取证、鉴定、定性困难,影响了处罚的有效性。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区分了屠宰相关环节喷洒化学品和水的不同情况,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生猪等畜禽注射违禁药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受到处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雇佣人员给猪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虽然查不出药物残留,但他应该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罪名定罪处罚。

案例4: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吨

案件简要事实

2016年1月,时任上海某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某获悉该公司部分奶粉、奶酪已过期,将该批奶粉、奶酪卖给尚某某以换取商品。商业。公司。 2016年1月15日,上海某国际公司在公司仓库存放了8330袋(25KG/袋)已过期的新西兰恒天然全脂奶粉、269箱(20KG)已过期的新西兰恒天然切达干酪。 /箱)交付给尚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销售总额295万余元。 2016年4月,上述部分奶粉和所有超过保质期的奶酪被执法部门查扣。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国际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超过保质期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295元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3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典型含义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利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或者继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利用的食品。通过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包装来改变食品。此类行为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是《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但实践中仍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此类犯罪的处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因存在不合理危害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人身安全。生产、销售上述食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还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故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5:崔某等人非法经营、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案件简要事实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崔某指使他人从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采购工业明胶642.25吨,采购价款合计1188.88万元。崔某指使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在辽宁省沉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立销售点,以向他人提供食品生产、销售为目的,将购入的工业明胶销往黑龙江省、北京市。和其他地方。销售量640.85吨,销售金额达1608.29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达42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向崔某购买工业明胶6025公斤,并用5970.23公斤工业明胶生产皮冻并销售,销售额6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向尹某等人购买工业明胶,制作凉皮粉并销售,销售额18000余元至53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向他人提供食品生产、销售为目的,销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非法经营额1608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陈某等二人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其他4名被告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2名被告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但大量、长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当视为“其他严重情节”。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陈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金币6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实践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上下游不同主体。只有从市场和源头两手抓,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发生。其中,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在食品生产、销售中使用这些禁用物质,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业明胶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被告人崔某等人以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销售工业明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皮冻生产过程中故意添加工业明胶,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案件六:陈某某诈骗案

——利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进行保健食品诈骗

案件简要事实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设立多家公司,销售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保健食品。陈某某统一管理公司人员,统称为“金鹰团队”。陈某某通过“金鹰小组”控制整个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在江、浙、皖等地设立的数十个销售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2016年,陈某某推出“平台旅游销售”模式,销售人员以免费旅游为名,将老年人骗入销售平台。陈某某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门诊、冒充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可预防、治疗心血管疾病等。脑血管疾病、癌症肿瘤、糖尿病等,以及在购买产品时享受国家补贴,使受害人认为自己是癌症高危人群,必须服用该产品来预防,从而导致受害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截至2018年案发时,陈某某组织带领“金鹰队”犯罪团伙开展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陈某某创造了“平台旅游销售”诈骗模式,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陈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陈某某诈骗数额1161万余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保健食品俗称保健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花钱买健康”的观念在老年人中逐渐深入人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保健需求,首先以免费体检、“专家”免费就诊、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老年人高价出售保健品,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通过营销保健品骗取财产,不仅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甚至可能延误正常的诊疗,危及生命健康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推销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列行为定罪处罚:虚假广告罪;以占有为目的,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骗取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还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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