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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业险合同被解除,买家理赔遇阻,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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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9: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卖家居然取消了二手车的商业保险合同?买家索赔时才发现!他们联系了卖家但不肯承认,于是两人告上法庭。法院会做出什么决定?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是一名卡车司机。 2021年初,他通过互联网平台看上了一辆二手卡车,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了原车主王某,得知王某是该卡车的二号车主。双方在电话中口头约定,车辆赔付金额为30万元,其中包括车辆现有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过户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

2021年6月1日,张某向王某支付了车款,王某配合张某完成车辆过户登记。 2021年6月2日,王某通过微信将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电子保单转发给张某,并称第一车主将车辆卖给其时,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人保险没有变化,所以保单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仍然是这辆车的第一车主,张先生对此毫不怀疑。

随后,张某驾驶卡车运输货物时,与他人车辆发生擦伤。在理赔过程中,张某发现车辆的商业保险已被取消。张立即联系王某,王某否认自己取消了保险。合同。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退还车辆保险费1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法庭听证会

被告王某到庭后改口承认自己已解除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但辩称双方在车辆购销过程中并未同意将商业保险转让给张某。庭审中发现,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投保人早在2021年4月1日就已由第一车主变更为王某。在车辆过户至原告张某、王某及商业保险的前一天承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保险合同,收取退还保险费1万元。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表明30万元的购车价格包含保险费。但王某关于终止保险合同的陈述不一致、王某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仍向张某发送过期的电子保单、王某终止保险合同的时间点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取证。得出结论: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购车价格中包含保险费。随后,王某利用张某不熟悉车辆商业保险解除规则的情况,擅自解除商业保险合同,套取保险退款。面对承办法官的上述逻辑分析,王某只得低头认错,并当场退还了1万元保险费。

图片来源网络



温馨提示

合法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同时,大多数车主还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一步保障行车安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转让时,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不能终止,只能变更投保人。

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可以经投保人申请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剩余保险期限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现实中,部分二手车转让人面临车辆商业保险与交强险取消规定的差异。车辆转让后,他们利用商业保险投保人未发生变化的间隙期解除商业保险合同,以获得保险退款。 ,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无疑会让他人面临风险。

法官提醒:买家在交易二手车时,应就车辆的商业保险权属作出明确约定,并及时办理车险投保人变更手续。另外,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无法协商,可以及时咨询广西万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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