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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网络游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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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0 18: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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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立法层面将现行法律关于电影及类似电影作品的规定纳入视听作品,明确网络游戏整体属于视听作品;从行政执法层面,可以考虑定期公布并建立侵权游戏和企业黑名单,畅通投诉渠道,对游戏侵权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措施;从司法层面,应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引,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并根据网络游戏行业特点,考虑降低诉讼和维权成本,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已成为我国泛娱乐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为互联网市场经济带来新动力。

网络游戏产业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特点,如发展迅速、游戏产品更新快、参与主体多元、盈利渠道多样、供需产业链复杂等,这些都给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保护我国网络游戏。 。

近日,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联合发布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体现了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网络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问题、网络游戏改编权问题、网络游戏法律责任问题等问题。游戏侵权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紧急关注。

特别是针对网络游戏的属性,白皮书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将现行法律关于电影及类似影片作品的规定纳入视听作品中,明确网络游戏整体上属于视听作品。

网络游戏市场跨境竞争加剧

不知不觉中,20世纪末萌芽的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已经经历了起步期、快速发展期、爆发期、政策调整期,进入了成熟期。用白皮书的话来说,“行业呈现平稳增长,风险与机遇并存”。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围绕游戏的周边产业也快速发展,如电子竞技、游戏直播、影视、动漫、广告等。核心内容,将带动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短视频等数字娱乐产业加速发展。

2020年6月,艾瑞咨询集团发布《2020年中国社交娱乐视频研究报告》显示,不同平台之间用户存在高度重叠。约60%的游戏娱乐直播用户也是短视频用户。而且,不同内容主题之间的用户存在高度重叠。在游戏直播平台和娱乐直播平台上,分别有77.3%和62.6%的用户同时观看游戏和娱乐直播内容。

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市场的跨界竞争也愈加激烈。艾瑞咨询集团互动娱乐垂直研究部总监郭成杰表示,短视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流量入口。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打开,无需每天等待主播上线就可以发现更多主播。从整个游戏视频市场来看,如果只看游戏直播平台,狭义的游戏直播平台或者以游戏直播为主的平台,如虎牙、斗鱼、企鹅电竞、CC直播等,都基本稳定。 。游戏直播的内容远不止这些平台的运营。 B站、YY、快手都在做游戏直播。从整体行业竞争来看,短视频直播已经开始跨行业竞争。



“未来游戏行业的竞争将不再是纯粹‘数量’的竞争,更多的是‘质量’的竞争。”白皮书指出,在游戏版本审批趋严的背景下,实力和竞争力较弱的厂商将加速被市场淘汰,头部效应强化,倒逼游戏企业整体提升自身实力。创新研发能力,传递正向价值,打造高品质精品游戏。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竞争将从比规模、比买量转向比比内容和质量。

司法机构大多认可类似电影作品

在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有别于传统领域的新热点问题也相继出现,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院长孔祥军教授表示,网络游戏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是一个交叉领域。网络游戏领域的业态、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迅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技术和商业模式直接相关,而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是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力量。

最有争议和最令人担忧的问题是网络游戏的性质及其权利的归属。以网络游戏的工作属性为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颖观察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目前,有的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游戏相关权益;有些将网络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并对其进行保护;有些人将网络游戏中的某些元素视为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类型的作品。有的将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准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用类似电影的作品来刻画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场景、保护版权的裁判思路正在获得认可。 《奇迹MU》案是国内首例保护网络游戏作为准电影作品整体形象的案件。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奇迹MU》游戏的关卡设置、地图名称、地图和场景图的图案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和技能设计、游戏设计等方面的整体情况是一致的”。的武器和装备。具有原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符合上述法律要求的作品,即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是根据其表现形式进行的。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运动画面的构图,这也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色组成部分。 《奇迹MU》在运营过程中,还呈现出连续的动态画面,具有准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了一部类似电影的作品。”

同样的司法思维也体现在《梦幻西游》案件中。对于涉案游戏的定性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涉案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时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可以认定为电影类作品”。 。

“对于网络游戏运行画面的属性,很多法院都认定其为准电影作品。”张颖表示,《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将准电影作品定义为采用类似电影拍摄方法的作品。对于表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也以表现形式作为基本的分类标准。但创作方法或技术手段不应成为电影作品的特色要素。 “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类似电影的作品,也应该是指将连续的图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白皮书认为,网络游戏运营产生的连续动态图像符合“原创性”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可以作为准电影作品受到保护。



版权应属于投资者

网络游戏著作权权属问题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图像的版权应属于玩家,也有人认为游戏开发商应享有网络游戏连续动态图像的版权。

不同玩家操作网络游戏,或者同一玩家以不同方式操作网络游戏,都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结果,体现了玩家的个性化判断和操作。因此,玩家被认为是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的结果。的创造者。

但在一些司法判决中,上述观点并未得到认可。例如,在《奇迹MU》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玩家不同操作所做出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厂商预设的画面内容,不属于创作。与游戏分开。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角色形象、双方阵营划分、动作技能特效、主要剧情任务、背景场景图片、配套音乐音效等核心元素均来自前期设计的游戏开发商。玩家对这些内容并不熟悉。没有事前参与,无法通过事后操作控制,发挥的空间有限。

“游戏开发与电影创作类似,游戏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参照电影作品的规定,即游戏作品的全部版权归投资者所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军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也认为,从研发的角度来看,游戏版权应该属于游戏开发商和投资者。同时,玩家的参与对于游戏市场的推动和利润的回收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作为原创版权持有者,如何平衡游戏主播和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值得进一步讨论。

为促进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白皮书建议,除了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游戏整体属于视听作品外,从行政执法层面考虑定期公布并建立侵权游戏和企业黑名单,畅通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游戏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政措施;从司法层面,应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南,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同时,根据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可考虑降低诉讼和维权成本,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从企业层面看,作为行业主要参与者的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游戏直播、游戏短视频平台应遵守商业道德,积极配合监管,维护合法的网络游戏经营环境;从行业协会层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市场治理职能,制定相关行业自律准则,为不同主体搭建沟通和调解渠道,为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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