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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征求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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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21: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网原文:)

关于《成都市建筑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1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书面反馈。

电话:。

邮件:。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秀西路69号。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9 月 7 日

关于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国家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项目人工成本分配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劳务成本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总)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资金计量周期、工程资金进度结算方式,劳务成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建筑工程劳务成本最低支付额计算标准》(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提交劳务成本支付计划,并按照支付计划于每月5日前向成都市建筑(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全额支付当月劳务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开工首月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支付,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大于劳务成本计划数额,或者支付专项帐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人工费用支付保障。全市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至建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加强保障;督促建筑(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涉及城市建设资金的,要优先使用拨付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劳务费支付与预售监管资金提取联动管理机制。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起提取预售监管资金申请时,应当向“成都市预售监管资金”提出申请。“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将实时核查系统内相关项目是否存在劳务费欠款预警;在预警消除前,申请提取的预售监管资金必须先用于偿还所欠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农民工日工资支付流程管理

(一)严格落实“总包直付”要求。建筑(总)包企业应按规定在成都市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各工程项目在企业专户下单独管理,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账),工程项目资金独立核算,工程项目之间资金不得随意划转)。分包单位应按照“谁招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应发工资全部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支付给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为由拒绝、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先行偿还。

(二)强化分包商直接管理责任。分包商对所聘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含书面用工协议,下同)的约定按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在与农民工完成工资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市统一的工资表(见附件2)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农民工工作不满1个月的,应当在离场前完成结算。将分拨的劳务费用挪作他用,造成工资拖欠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充分发挥监理单位日常监管作用。监理单位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管内容,记录在监管日志中。对建设项目“直付”要求、劳务分包商不按期结算农民工工资、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商违规套取专户资金、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项目管委会、当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多方确认制度。劳务分包单位编制工资清单后,应先由农民工本人和所在班组长签字确认,项目劳资经理在系统中提交工资申请。经建设(总)包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无误后,建设(总)包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专用账户支付。任何企业、项目经理不得要求农民工办理新的银行卡,不得通过农民工专用卡以外的账户发放工资,杜绝“一工一卡、一人多卡”现象。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公示制度。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成都市建筑工程农民工维权公示栏”,张贴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与农民工考勤表、应付工资清单等一同在“农民工维权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并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平台”等农民工工资计发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实时推送至农民工手中。用人单位应当在农民工离岗前结清、支付全部应付工资,并出具由农民工本人及其班子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确认书》(见附件3),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的主要依据。

3.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管理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实名管理要求、计量计价方式、工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工资支付确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具体内容。建筑(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实名派遣阶段,结构化填写(或上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并妥善留存纸质复印件。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起3年内留存备查。

(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筑(总)承包企业要将进场农民工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调度、实名考勤。建筑(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商用人单位要将实名制管理、专户工资发放、维权申诉等相关规定作为农民工进场“三级教育”和“岗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农民工发放维权指南。考勤数据将作为计量结算、工资发放以及行政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的主要依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与专户工资发放存在明显不匹配现象,即存在“出勤天数少、工资数额高”或“出勤与工资发放不一致”的情况。若出现“拖欠天数多工资数额低”的情况,系统将发出警示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屋建设行政部门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骗领”或者大幅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法严惩。

(三)全面推行“成都市建筑业农民工一码通行”。通过“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为在蓉农民工、班组长提供“一码通行”服务。完成实名认证后,将自动获得与实名绑定的个人身份“二维码”,用人单位对进场农民工、班组长“扫码验证”和“扫码派工”,负责人凭码在工地实名考勤,可凭“一码通行证”查询其基本信息及在蓉劳动记录、工资数额、维权投诉、信用档案、用工评价等相关信息。在远程派工、现场检查、欠薪投诉处理等工作中,将通过“一码”追溯项目农民工、班组长相关信息,作为查处、发现、处理不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或重大欠薪行为的手段。它是查处违法收取工资、违法索要工资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坚决惩处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行为

(一)重点打击建设单位拖欠人工费行为。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扣除信用分;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按规定列入“行业负面清单”、纳入售前咨询管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承包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通知抄送当地国资部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二)对拖欠工资金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予以严惩。对存在拖欠成都市项目农民工工资金额较大的施工(总)包企业,依法依规扣减信用分,并要求其全额支付成都市新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以现金形式预付,按照“一案多查”原则,进一步核查项目“总包直发”、实名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三保一挂”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项目发生拖欠工资投诉的,当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扣减信用分;对存在以违法手段索要工资事件的,要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督办”,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依法整治建筑劳务行业乱象。对劳务分包单位未履行所聘用农民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导致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相关劳务分包单位纳入资质核查名单。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集证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督办”,同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四)对督导单位实施纪律处分。项目存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挪用专户资金等问题,督导单位未及时报告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扣分。存在隐瞒事实、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报请市住房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督导”。

(五)加大对违法讨薪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不如实反映情况、以克扣农民工工资等名义索要工程费、材料费、违法组织农民工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查实,将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农民工等从业人员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向全市通报,不支持其参与市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聘用上述企业和个人时要慎重合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9 月 7 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劳务费最低用量测算标准

1.计算方法

最低支付总额=计算基数*最低支付比例。

最低总发放金额≤∑月发放金额。

2. 基数的计算

(1)计算基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额。

(二)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从工程总承包价款中扣除勘察、设计等非工程费用,以建设、施工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作为计算依据。

3.最低缴费比例

(一)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非精装修项目最低拨备比例不低于22%;精装修项目最低拨备比例不低于18%,在幅度内按月拨备。

(二)市政公用总承包和其他专业承包工程最低拨付比例不低于13%,根据施工计划和用工需求情况,按5%至20%每月拨付。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各施工阶段人工费占该阶段工程造价的比例及每月应分摊的金额,制定人工费分摊计划,并在系统中报送。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评级达到A++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编制工程劳务成本支付计划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额。专户支付比例最低为3%,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浮动比例不超过3%;市政设施等其他类型工程浮动比例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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