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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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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06: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克君、翁鹤干、潘丽英

概括

本文以《合伙法》为依据,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进行相关法律分析。主要涵盖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型的概念分析、实践操作、规则比较分析、减资处理、债权人处理等内容。影响和救济的内容旨在为实践中的收入分配协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合伙企业因其纳税透明、治理结构灵活等优势,成为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合伙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并蓬勃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发展并逐步本土化。由于我国尚未针对私募基金制定专门立法,因此合伙型私募基金等合伙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商业合伙企业的典型形式,在运作方式和逻辑上与一般民事合伙企业有很大不同。上述差异在《合伙企业法》制定之初并未考虑到,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导致私募基金在适用《合伙企业法》时存在诸多不适。

收益分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要素之一,但其与合伙法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无法紧密结合,导致其法律依据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旨在以财产分配制度为基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做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收入分配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概念分析、实践及其与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重点探讨收益分配导致合伙企业资产减少的处理及其对债权人的影响。影响和缓解。



概念分析

实践中,私募基金经常用“收益分配”来指称“财产分配”或“利润分配”或“收入分配”。上述概念相互关联,很容易混淆,但实际上它们具有不同的内涵。其中,收入和利润是特殊会计术语,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准确定义,而财产和收入是日常用语,具体含义要看上下文。详情如下:

利润:利润是指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益等。

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总额。

财产:财产不是一个会计术语,但《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财产的范围,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详细请看下面的分析。

收入:收入不是一个会计术语。它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它可以指利润和收入。例如,从财务处理上来说,股票买卖差价收入实际上是利润,而政府补贴收入实际上是收入。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范围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尚未明确界定。常见的做法主要是指“可分配收入”。详细请看下面的分析。



私募股权基金常见收益分配模型

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商业谈判的问题,理论上可以自由约定,但实践中通常采用瀑布收益分配()模型。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实行“返还分配”模式,即一获得可分配收益就进行分配。

目前有两种经典的瀑布式收益分配()模型:一种是基于基金模型的欧洲模型(模型,又称All First),在获得可分配收益时优先返还投资者积累的实收资本;另一种是基于项目模式的美国模式(US Model,又称Deal-by-deal),在该模式中,每个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如果满足约定条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项目的退出收益中提取超额收益。 (利差)分配,因此有限合伙人收回累积实收资本的速度比欧洲模式慢,并且在后续投资项目遭受损失时存在实施“回拨机制”的可能性。

可见,欧洲模式在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方面更有力,因而已成为人民币私募基金的主流做法。本文主要基于该模型进行分析。

(一)收入分配范围

通俗模式​​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范围为可分配收益,一般是指缴纳相关税费、债务、合伙费等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税费、债务、合伙费等义务)扣除后可能会发生)。合理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预留用于费用和其他义务),主要包括:

项目处置收益,是指合伙企业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入。该收入包括合作伙伴对项目的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损失。通过项目部分或全部退出等项目处置方式获得资本收益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

投资、经营收入,是指合伙企业因投资、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股利、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临时投资收益(如现金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未使用出资,是指合伙企业不再进行投资或者挪作他用,可以退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二)收入分配方式

普通模式优先保证投资者的实收资本金额,因此采用以下方法分配收益[1]:优先分配收益,直至所有合伙人获得与累计实收资本额相等的分配。资本>阈值收入>追赶收入(如果有)>超额收入。



具体方法

收益先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获得相当于累计实缴出资的分配

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100%将按照相应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配给参与相应项目的所有合作伙伴,直至所有合作伙伴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自的实缴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

收入门槛

若有余额,将100%分配给参与相应项目的所有合作伙伴,直至累计收益达到实收资本金额对应的合理比例回报(“门槛收益”)。这个合理的比例通常设定在6%—12%之间。实践中,不同的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对该门槛收入的分配顺序有所不同。有些先保证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入,然后再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他人同时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追逐利益

(如果有的话)

若有余额,则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累计收到的分配金额等于分配时所有有限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累计阈值收益的一定比例为止。这个比例通常设置为10%-20%。

超额回报

如果有任何余额,则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常见的模式是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占 80%,普通合伙人占 20%。



合伙企业法财产分配规定

(一)合伙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法采用“财产分配”的表述。根据其规定,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分为以下三部分:

首先是原始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虽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贡献劳务,但劳务因其个人属性通常不被认定为合伙企业财产;

二是财产积累,即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累积财产是原始财产的衍生财产,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合伙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名称(商号)、商誉等;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受赠财产等。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劳务的形式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格,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分割,但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2]该规定有两层含义: 1、合伙企业清算是指解散时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前不得分配财产; 2、由于清算前可以分配利润,所以清算遵循字面意思。清算前不能分割的财产主要是指利润以外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分割财产,主要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完整性,保证其正常经营。任何形式的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合伙企业利润的基础。不通过合法程序分配,将损害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影响其正常运营。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21条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出资比例。

民法典第 969 条

合伙人的出资、依法取得的合伙事务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法下私募基金收入分配与财产分配对比分析

(一)与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不能紧密衔接的

如前所述,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实际上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可分配收入不仅包括合伙企业的利润,还包括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 《合伙法》规定合伙财产不得分割,仅规定了利润分配的例外情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配其他财产给合伙人,并无明确规定。可见,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并未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允许,在该问题上实践与法律的衔接存在一定差距,导致无法确定。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分配方式的法律效力。一。

(二)司法实践逐渐认可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配方式

虽然《合伙企业法》规定财产不得分割,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被打破。

首先,有案例支持合伙企业财产分割不需要完成清算。在刘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2020)高法民申23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完成清算不是合伙财产分割的必要条件,当某些债务尚未完全澄清时,则没有必要。财产分割可以根据现有的可以确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

其次,有支持按照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分配合伙财产的案例。合伙人一致同意分立的,应当支持。赵某某、沉某某、李某某合伙纠纷二审[(2020)冀09民终3856号]中,合伙人就合伙财产不清算时的分割达成一致,合伙人协议应当受到尊重 进行财产分割。

三是私募基金“先资本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已有案例支持。重庆万彩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余清广恒商务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卢某、重庆德瀚信应用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2019)渝05民终第17号] [7631],法院认可“‘先囚后利’分配法”,并承认合伙企业的分配会导致合伙人出资额的减少。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取得突破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合伙企业法》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逻辑不严。虽然规定清算前不得分割财产,但也规定可以分配利润。对于利润以外的财产是否可以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字面意思进行推论。

其次,合伙企业的基本运作逻辑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很多安排的原因都与此有关。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存续、清算或者注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债权人认为合伙财产分配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请求赔偿。此外,《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数额或者退伙时收到的财产为限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此,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个别法院案例都支持相关的财产分配安排。

第三,合伙企业的“人性”特征比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更加突出。如上所述,合伙法关于财产不可分割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合伙财产独立性、稳定性的考虑。但是,如果所有合伙人一致认为没有必要保持这种独立性和稳定性,或者独立性和稳定性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不是关键问题,则应当尊重合伙人的自主权。

第四,《合伙法》修订至今已超过15年。其立法之初并未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等商业合伙企业的特殊情况。很多规定如果直接适用,就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实际。因此,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三)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现实合理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收益分配模式是现实合理的。

主要原因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有显着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活动为股权投资,其主要业务活动在投资期末完成。在没有特殊协议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不像其他合伙企业那样不需要滚动收益并继续发展。他们通常不会将收到的收入用于再投资[3],因此已经实现(部分)退出的投资项目将收入分配给合伙人,不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也不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影响合伙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相反,有利于保证合伙人及时收回出资,防止无利可图的税收[4],提高基金的整体回报率。

尽管如此,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私募基金收益分配规则与实践的差异也不容忽视。 “法”与实践的统一,还有待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司法解释的颁布。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笔记]

[1]出于本文的目的并避免歧义,本文暂不讨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和未使用出资额的分配。因此,本文中的可分配收入主要指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

[2] 广义上的财产分配方式包括财产分割、退伙、合伙人死亡、清算期满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等各种分配方式。为避免歧义,本文讨论的财产分配方式不包括退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死亡。

[3] 部分私募基金有“循环投资”安排,但这种循环投资与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扩张明显不同,不会对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产生影响。

[4]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合伙私募基金的留存收益也征收所得税。

结局

关于作者

郭克军律师

北京办事处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香港及海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及投资基金

特色行业类别:通信与技术、健康与生命科学、金融行业

翁鹤干律师

北京办事处

非股权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及投资基金、香港及海外资本市场

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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