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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赵某擅自开挖永久基本农田养殖水蛭,涉嫌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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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06: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金山镇村民赵某就遇到了一件“烦人的事”:一个月前,在家休息的赵某接到了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电话。电话中,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赵某经营的水蛭养殖池涉嫌违法用地,必须限期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养殖。

原来,赵某长期承包了一块永久基本农田。为了增加农业生产收入,赵某擅自将其挖掘,用作池塘养殖水蛭进行经营。

赵氏水蛭养殖池场景

面对执法人员的通知,赵某很不解:

实在不行啊!

为什么不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作他用的基本农田。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正确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赵某认识到了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立即表示配合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回填修复工作。随着机械的轰鸣声,鱼塘一寸一寸地回填。赵还表示,将配合政府复垦耕地。

赵某亲自回填并恢复耕地

为什么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而实行永久重点保护的耕地。也就是说,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恢复土地原貌和复垦地



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明令禁止建窑、建房、建坟墓、采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活动,不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活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炉、房屋、坟墓、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活动。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占用面积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征收耕地开垦费;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的, 、借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改正;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并且大量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面积破坏的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处五年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非法占用耕地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耕地损害数额”:违法占用耕地的“数额较大”是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以外的耕地。农田。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面积破坏”,是指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墓、建房屋、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以及进行其他非正常占用耕地的行为。 ——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十亩以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

如何避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大家在非粮食种植土地上进行任何活动时,应咨询有关部门。不要因为不懂法律而随意行事,触犯法律,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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