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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组织进行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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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0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含原金额)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含原金额)罚款的;

3、吊销税务管理许可证。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

1.当事人听证请求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请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于听证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 、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姓名及相关事项。

2.对于应当审理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有正当理由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3) 听证会的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应当终止。

2、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证据存疑且无法澄清,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可以暂停听证,让案件侦查人员先调查核实证据继续进行听证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重新核实相关证据或者建议延期审理;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决定。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声明退出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公告听证会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侦查人员、证人等人员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制止;不服从制止的,可以责令其离开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为严重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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