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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专用设备购置与融资租赁税收优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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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投资额可享受10%的税收抵免。 。政策强调购买和使用,因此对于商业用途租赁的设备,由于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因此不符合政策要求,不允许享受。

对于企业融资租赁的特种设备,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规定,虽然租赁期间,特种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但只要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企业租赁期满后,仍可享受税收优惠。当然,政策规定,如果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仍未转移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已记入贷方。



对于融资售后回租特种设备,与融资租赁设备相比,承租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特种设备的承租人和特种设备的“卖方”。承租人原本是设备的所有者。出于融资目的,其先将特种设备“出售”给出租人,然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出租人出租特种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使用融资作为融资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该资产。承租人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租赁资产仍以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折旧。可见,13号文的适用也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但其目的是为了“融资”,因此不受税法承认。对于销售行为。

财税[2009]69号规定的融资租赁方式一般理解为直接融资租赁方式。对于融资售后回租方式,存在不同的理解。财税[2009]69号文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设备虽然是租赁的,但租赁期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业主也将享受税收优惠。融资售后回租,设备最初由承租人购买。虽然出售设备的目的是“融资”,但“出售”只是一个形式。出售的同时,设备以融资方式租赁。该设备一直为承租人所使用,但并未实际使用过。发生转移。伟德税务认为,融资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企业的,应允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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