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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税问题解析及最新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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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1: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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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政策也多次发生变化。接下来,我们从分析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经济本质出发,谈谈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收政策及实施注意事项。

1、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

融资售后回租,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出售资产然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经济本质更类似于抵押贷款。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欲通过融资售后回租方式筹集1000万元,将一套自有设备出售给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得1000万元的价格,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设备租回。租赁期3年,每年年底缴纳租金400万元。租赁期结束后,公司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假设某企业采用抵押贷款融资1000万元,以一套自有设备作为抵押,获得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每年末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400万元。

从以上案例对比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融资售后回租和抵押贷款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融资售后回租的本质属于金融服务,而不是销售和租赁。

2、涉税政策概述

税法有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实体原则。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就是基于这一原则。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向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然后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的行为。承租人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并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租赁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账面原值计税。基本折旧准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后,进一步明确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 政策演变



(一)2016年4月30日前,按租赁业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纳入“营改增”范围。所有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均按租赁业征收增值税。 。

随后,财税[2013]106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为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总额及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主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销售额为总价款和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扣除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

例:2014年1月31日,A公司将一批生产设备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B。同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将这批生产设备回租,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6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合同规定每期租金500万元作为收回的本金。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的5000万元是借来的,每年需要支付利息50万元。

根据规定,B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进行增值税处理:

①B公司每年收到租金600万元时,应按有形动产租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500-50)*17%=85000元。其中,500万元本金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0万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

②B公司每年收到租金600万元时,应按有形动产租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50)*17%=93.5万元。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万元。

(2)2016年5月1日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后,融资售后租回业务的增值税政策再次发生变化。

财税〔2016〕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商务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向总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借款利息后的余额提供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视为销售。”

从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可以看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

1.征税范围由有形动产融资售后租回改为全部融资性售后租回,并将房地产融资性售后租回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税目由租赁业缴纳增值税改为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税率变化,增值税税率由17%变更为6%。

4.计税基础的变更。首先,明确本金不计入销售额;其次,明确债券发行利息可以在销售中扣除。

假设上述案件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其他条件不变,则B公司每年应收到租金600万时,按贷款服务计算销项增值税:(600-500-50 )*6%=3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

(3) 过渡政策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将对租赁双方产生较大影响。对金融租赁公司,降低税率,减少应纳增值税;对于承租人来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负担增加。如果双方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统一按照新政策执行,势必会造成双方利益的变化。因此,财税〔2016〕36号规定了一项过渡政策,即:“试点纳税人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依据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为有形动产提供融资”。对于非售后回租服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可以按照新政策执行,也可以按照旧政策执行。合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4、税收优惠

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对融资租赁(包括融资售后回租)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主要体现在:

(一)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A公司融资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即以设备为抵押向B公司借款5000万,期限10年,返还600万(含每年本金500万)。 B公司贷款 借出的5000万是借来的,每年需要支付利息50万元。那么,按照现行政策,B公司需要将利息总额100万元作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6万元。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税收优势十分明显。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动产,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尖端

(一)上述政策中,纳税人提供融资售后回租服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他纳税人从事融资售后回租业务的,需要将业务分解为出售资产和租赁资产进行处理。

若出现上述情况,B公司未获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增值税处理如下:

1、A公司向B公司出售资产时,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并可开具标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8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B公司每年收到租金时,将全额视为租金收入,并计算明细税费。可开具标价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不包括房地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

(3)融资性房地产售后回租时,应关注契税政策。对于融资性售后租回,增值税、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出售时不确认销售额。然而,契税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财税[2012]82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担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权的,按照规定纳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有房屋、土地,有土地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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