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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售后回租业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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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1: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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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影响分析

回答

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售给出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将物品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来自出租人。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票据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融资售后租回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

附件: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售后回租服务,价款总额及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将从对外支付的借款中扣除。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视为销售。

(三)试点纳税人可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继续缴纳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回租服务的增值税。

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为基础继续缴纳增值税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融资情况,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中对于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总额及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债券后的余额发行利息。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收本金。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的,为本期实际收回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主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销售额为总价款和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扣除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

附件: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商务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对服务业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5月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1、2016年元,上述规定自达标当月起执行; 201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执行上述规定。8月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1、2016年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按当期计算。有形动产价款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本金为本合同约定当期应收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的,为本期实际收回的本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税务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承租人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征收。

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租赁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原金额处理。账面价值用作折旧的计税基础。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六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通知》《关于试点的通知》(财税银发〔2016〕36号)是指经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的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含融资售后回租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 ”、“经商务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在上述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第一条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售后回租),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统一按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算,税率为每万0.5% 。税务贴花。

第二条规定,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出售、回购租赁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售后回租融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第一条财税[2012]82号文(财税[2012]82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取得承租人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按照规定征税。售后回租合同到期,承租人回购原有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综上所述,融资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有财产出售给出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将财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以下对本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进行简单分析(以下内容适用于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事项):

(一)增值税: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

增值税优惠: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立即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征收。即时退款政策。

商务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售后租回业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免征1.7亿元元。自标准同月起,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注: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格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当期应收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的,为本期实际收回的本金。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 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合同”税目中规定的租金总额按每万户0.5%的税率征税。

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出售、回购租赁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出售资产按照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提折旧;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作为融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务费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根据资产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契税



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接管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权的,按照规定纳税。售后回租合同到期,承租人回购原有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实用延伸:

从事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试点的纳税人为金融租赁公司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批准,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授权的开发区。

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流通函[2018]165号)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加强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等党和国家文件的通知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将制定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保监会)4月20日起,相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 2014年3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016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月16日修订, 20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2015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售后回租融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2021年修订2021 年 9 月 1 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流通函[2018]165号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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