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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助力商标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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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2: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是企业文化的体现。它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对于提高产品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商标权是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0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91件,其中涉及商标纠纷2343件,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大、同比增幅最高。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以案例释法,协助商标权司法保护。

分割商标迷惑公众并非法牟利的,赔偿5万元。

2017年6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颁发“小龙坎”商标注册证。 2017年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颁发“霸仁小龙坎”商标注册证。四川成都翔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成立于2018年11月29日,经祥鼎公司授权使用“霸人小龙坎”标识。但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饰等物品上明显使用了仁众公司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同时,火锅店直接利用仁众公司“小龙坎火锅”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和荣誉来宣传自己的火锅产品。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明知有一定社会影响,仍抱有“小龙坎”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名、门口、菜单、纸巾等显着位置使用“小龙坎”字样。使用的“小龙看”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发音、字数、含义与原告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识别。区别对待,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因此,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霸人小龙坎”商标虽已注册,但在经营中并未正确使用。而是突出地使用了“小龙坎”等字样。此举已进入原告商标领域,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的性质、持续时间和范围,以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规模,参照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费用等因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5万元。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审判长表示,经营者应当合法使用授权商标,不得分割、组合、改变显着特征或者超范围使用商标,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告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分割了授权商标“霸人小龙坎”,去掉了“霸人”字样,并在店外、店内及物品上显着使用“小龙坎”字样。 ”等言,利用他人知名度,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商标的,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攀附名企、误导受众、不正当竞争、应得赔偿

北京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链家吉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河北省泊头市泊头联家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代理。公司显着位置使用“BT.链家地产”企业标识;门口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泊头市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免费登记、评估测量、贷款代理、过户代理、房屋租赁、房屋销售、常年招代理”。展示架;双层玻璃门腰线深绿色背景上写有“链家平台最靠谱”字样;店内办公桌朝外的一面标有“链家地产”字样;办公区的墙上用较大的字体写着“链嘉地产”四个字。 “.链家地产”、“BT.链家地产”;泊头链家公司员工名片正面印有“BT.链家地产”字样。

2019年4月10日,北京链嘉公司认为泊头链嘉公司侵犯商标权,行为不正当,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链家公司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中继续以“链家”作为标识标识其经营主体和服务来源,并在该服务领域获得多项荣誉。因此,北京链家公司需要保护的“链家”系列商标在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声誉。泊头链家公司经营的被诉侵权店铺的门牌、办公桌、背景墙、店面宣传、员工名片均使用“链家”、“链家房产”等字样及其拼音,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困惑。人们对服务的起源感到困惑。其行为构成对北京链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泊头链家公司在经营与北京链家公司类似的服务项目时,将企业名称注册为“链家”。这显然是为了保住北京链家公司已经获得的商誉,很容易迷惑相关消费者。 ,导致人们误认为泊头链嘉公司与北京链嘉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北京链嘉公司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泊头链嘉公司的侵权情况、经营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北京链嘉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沧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酌情认定泊头链嘉公司。赔偿北京链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泊头链家公司提起上诉,并更名为泊头万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年8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显着使用他人姓名并限期更名制止侵权

北京积家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注册商标为汉字“积家”、英文“”及图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经营范围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不含涉外)等。唐山集嘉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ETC。

北京积家公司认为,唐山积家公司显着使用“积家”作为企业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山积家公司向北京积家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北京积家公司依法取得了汉字“积家”、英文“”与图片组合的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北京集嘉公司取得“北京集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权。依法享有企业名称在先权利。被告唐山积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商标代理等服务中显着使用“积家”作为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北京积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于3月2020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唐山积家公司赔偿,并责令唐山积家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积家公司专有权。注册“集家、集图”商标,并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家”字样。的不正当竞争。

唐山集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5月更名为唐山诚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审判长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借公司名义“搭便车”的现象。被告唐山集嘉公司未经许可,将“集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用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侵犯权利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您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您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并停止侵权行为。

监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他人将商品误认为他人或者与他人产生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含简称、商号等)、社会团体名称(含简称等)、名称(含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未经授权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主要部分的;

(四)其他能够使人将商品误认为他人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治报记者 周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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