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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点法务法律知识:案例解读与强制执行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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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点法律事务

法律知识|案例解读

作者|白福东律师

出品|十点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经公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由此可见,如果公证债务文件没有错误,合同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去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涉及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诉讼流程往往较长。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以考虑采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震慑承租人,同时也可以防范诉讼风险。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强制执行公证存在争议。不过,主流观点已经认同这种态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不少支持。笔者在查询研究以往案例,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定等后,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债务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号第一条 条件:(一)债务工具有以下内容货币、物品和证券的支付;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凭证的付款内容没有疑问; (三)当债权人文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二条还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范围:(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销货物的债权文件;(四)其他债权文件。” (3)各种欠条、欠款单;(4)还款(财产)协议;(5)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学费、赔偿金(补偿金)的支付协议; (六)符合赋予其他债务工具可执行效力的条件。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在债务人(承租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承租人)愿意接受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

同时还应注意,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件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一方面,我们必须利用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来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力;另外,我们还可以签订专门协议,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违约金、租金、手续费等进一步明确,方便公证机构审核;此外,第二条第(六)项设有安全条款,表明还有其他债务工具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权;因此,赋予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可执行效力是可行的。

2. 公证的债务文件应尽可能全面

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多份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担保合同》、《保证金合同》、《手续费合同》等。为了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为便于清算和后续处理,执行证书应当全面进行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主债和担保债,仅对主债具有执行效力,不涉及被担保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担保债权的执行,仅对担保债权具有执行效力,不涉及主债权的,不受理主债权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不属于经公证的债务文件范围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将不被支持。 ”

因此,无论是担保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3、债权文件公证时间应与合同签订同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107号》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遵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对合同、协议、欠条、债务等债权文件进行公证时,债权文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公证的合同、协议、欠条、债务等信用文件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构必须征求公证机构的意见债务人的;债务人同意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件强制执行效力。 ”

可见,债权文件未经公证,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必须同意。只有债务人同意才能准予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则不能批准强制执行。 。因此,您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分包合同时,必须申请办理公证。

4、执行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经公证的债权文件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107号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 《公证机构不完全履行及公证机构授予的强制执行效力》规定:出具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原件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债权文件被赋予执行效力的,出租人仍应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作为证据,以确保执行证明申请顺利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出具执行证明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债务人已部分按照信用证规定履行了义务;(三)债务人对信用证规定的履约义务没有疑问。

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明,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主体和申请执行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从执行证明中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定金、利息、滞纳金等可纳入执行标的。”

六、《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租金金额、利率变动等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的,须经过公证。

如上所述,公证债权文书中确定的债权是确定的或者有一定的标准。债权的变更改变了债权的完整性、稳定性,应当重新进行公证。

7、公证的债权文件应“从实质债务中二选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第3号第21条规定:“出租人不仅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且还要求终止融资。有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履行,出租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财产收回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出租人未付的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与收回的租赁财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补偿范围还应当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金。”并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财产。”

可见,当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只能选择现金补偿并返还租赁物;它不能同时获得这两种补偿。尽管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有突破这一规则的可能性,但尚未成为主流观点。因此,出租人在办理债务文件公证时,应当依法明确表达其对财产和债务的选择。

8、申请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务文件,只能向被告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解释(1998)第15号》第十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件经公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待执行财产所在地。”



关于作者

白福东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学士学位,高级信用风险经理。 2002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与并购、建设工程、融资租赁与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咨询、合同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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