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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修订:问题与设计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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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08: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行业监管部门正在修订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拟出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专项管理措施。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新政策的设计思路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行涉及融资担保公司提取各类风险准备金的政策法规主要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 《担保企业会计办法》等。上述监管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对冲和补偿机制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担保业的快速发展,上述监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存在法律不一致、不明确、不完善的情况。问题。主要有:

1、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与担保责任风险分类无关。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但并未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与担保分类挂钩责任风险。 ,但仅规定“保证赔偿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年末保证负债余额1%的比例提取”。但不同风险类别的担保业务的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如果对所有担保责任余额均按相同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则不能真实反映不同风险类别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

2、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规定缺乏灵活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不低于年末担保负债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灵活性不强,难以落实。一些担保公司实施,特别是针对那些主要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尤其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因为这些担保机构的年均综合担保率可能达不到1%,按上述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必然会严重影响其业务。盈利能力。

3、实行累计保证赔偿准备金达到一定标准后提取差额的规定不现实。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负债余额10%的,其差额部分提取”。但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因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标准要求风险准备金水平过高。从绝对角度看,如果担保放大10倍,准备金总额相当于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担保次数为5次的,其规模相当于净资产的50%;从相对金额来看,目前担保行业平均赔偿损失率不超过1%。显然,10%的上限太高了。太保守了;从所需时间来看,假设担保公司不赔偿,每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变,按1%计提,需要10年时间才能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比率。一旦赔偿或担保责任余额逐年增加,该期限将无限期延长。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不能准确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实质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收入。长期责任准备金还具有递延收益的性质,即: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全部保费-(分出保费+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已赚保费。与担保业最接近的保险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精算原理确定,主要采用1/24法(月比例法)和1/365法(日比例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学术上,这种方法称为年比例法或1/2法。它的假设非常严格,即假设一年中每一天的保费流入都是相等的,保证期限为一年。显然,这在实际业务中很难遇到。这种方法虽然最简单,但准确度也最差,无法准确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未到期保费。因此,该方法被排除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之外。

5、未明确各类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划转原则和方法

首先,现行政策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担保企业会计办法》虽然规定用担保赔偿准备金冲销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的范围并未明确。 (例如是否包括恢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次,现行政策并未明确未到期负债准备金是否转回以及具体转回方式。因此,实践中,不少担保公司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认识非常模糊,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划转没有任何概念。对于准备金划分为短期负债准备金和长期负债准备金的含义还不太了解,无法展开实际操作。

6.年度中间保证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具体提取方法尚不明确

现行规定对年中(即月度)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采用的方法差异很大,对中期影响较大。利润。

另外,“保证赔偿准备金”这个标题也不够准确,因为根据保证法的规定,保证人的基本义务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赔偿”义务,而是“赔偿”义务。 ”的义务,并有权“追回赔偿”。 “权力一直持续到被寻求人无法偿还债务并确认‘损失’为止。因此,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的准备金的准确名称应该是‘补偿性损失准备金’,而不是‘保证补偿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新政策的设计原则

笔者认为,在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新政策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原则:

1.风险覆盖原则就是充分性原则。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准备金至少应当覆盖担保责任中的赔偿余额和不良担保金额。这是制定准备金计提政策的首要原则。



2、合理负担原则,即兼顾利益的原则。必须充分考虑融资担保公司的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确保投资者投资担保行业的积极性。

3.风险分类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担保负债风险分类管理,按照各风险类别担保负债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4、库存适度原则。风险准备金余额(即持有量)应当设定一定的下限和上限,防止准备金不足或滥用。

5、简单易行的原则。也就是实用性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准备金不能简单模仿保险业精算的做法,而应遵循简单、实用、可操作的原则。

6.参考实践原则。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计提准备金政策应参考相关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并应与以往政策保持一致,实现平稳过渡。

▲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管理新政策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计新的风险准备金政策时,应根据上述几个原则,针对现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理清思路,统筹谋划,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保险业是否采用精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执行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始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始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原始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则明确规定确认和计量应当依据精算方法 各种风险准备金。

那么,担保业在制定准备金计提新政策时,是否应严格按照保险业精算方法确认和计量各项风险准备金?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担保行业的准备金计提方式较为粗糙,但并不适合照搬保险行业的做法。应适当运用精算方法确认和计量各类风险准备金。原因有四:一是担保与保险不同的行业特征导致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对风险的计量要求也不同。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因保险类型的不同而不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各变量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储量计量需要应用概率、统计等数学原理,建立数学统计模型。担保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被担保方的经营风险。风险和道德风险并不是不可控的随机现象。提取准备金应根据被担保方的风险分类而定,无需参考高深的数学模型。其次,目前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中掌握精算方法的人才短缺。聘请专业精算师只会增加担保业务的成本。第三,精算学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执行力好可能会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但执行力差可能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利润的手段。四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只要能够达到对冲风险的目的,方法越复杂越好。

因此,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政策应采用相对简单的精算方法,并尽可能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以增强可操作性,方便融资性担保公司比较和使用。

例如,对于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原则上不再采用1/2年率法计算。保险行业可以参考日比率法(即1/365法)进行计算,暂时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和风险分配因素。月比例法(即1/24法)与日比例法基本数据要求相同,但计算精度不如日比例法,因此可以忽略。日比例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Σ(单项业务担保费收入×次年1月1日至担保到期日的天数/整个担保期限的天数)

本年计提的未到期负债准备金

=当年各月计提的不当责任准备金之和

再比如,对于保证赔偿准备金,我们不能参照保险业未偿赔偿准备金的精算方法。相反,我们应该参考银行业的《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对担保负债的风险进行分类,并使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本月计提的保证赔偿准备金

=Σ(本月某风险类别担保责任增量×该风险类别对应的计提比例)

本年计提的保证赔偿准备金



=Σ(某风险类别担保责任年末余额×该风险类别对应的计提比例)

年终,担保公司应当将本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与各月累计提取金额进行比较,调整差额。

2、是否出台单独的担保责任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如上所述,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担保负债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各风险类别担保负债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因此,担保责任风险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特别是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前提。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担保责任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由于这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可能篇幅较长,如果将这一内容纳入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中,必然会引起关注。因此,建议单独制定担保责任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担保责任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时,可以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结合担保行业特点,根据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等,分别制定风险分类原则和标准。

3、准备金计提比例是否规定了灵活的幅度?

在按风险分类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前提下,计提比例是否对各风险类别的担保责任余额规定灵活的范围,也必然会影响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数额。事实上,不同融资担保公司的风控能力和对风险的偏好不同,对同一风险类别业务的风险判断也不同。因此,准备金计提比例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拨备率限制过高,不仅会偏离实际风险状况,还会增加一些公司在担保责任风险分类上做文章的可能性,不利于风险分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不利于融资担保。公司整体控制风险。

4、是否设定准备金计提下限和上限

在实行按风险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前提下,特别是在规定了各风险类别担保责任计提比例一定范围后,一些追求业绩和利润分配的担保机构会倾向于将风险类别划分得较低,采用较低的拨备率,不利于提高拨备覆盖水平,也不符合准备金政策改革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对拨备总体水平设定最低比例要求。这个最低比例既要考虑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又要考虑不同业务构成的融资担保公司的需求。对于以金融为主、从事产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适当降低这一比例。

另一方面,担保赔偿准备金也应该有一个上限,因为风险控制良好的担保公司可能会形成较高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但准备金过高可能不利于担保公司后期的风险控制。 ,因为不排除担保公司可能因为无法释放过多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而放松对个别项目的风险控制;同时,对担保赔偿准备金较高的担保公司也应给予政策支持。因此,有必要对保障补偿准备金安排适当的“出口”。建议当保证赔偿准备金达到一定标准时,应计提差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保证赔偿准备金可用于增加资本。明确规定增加时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担保公司时刻绷紧风险控制的神经,也有利于担保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扩大资本和业务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事实上,类似的规定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已经有所体现。上限规定的标准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如果太高,就很难实现,也没有实际效果。如果太低,则达不到拨备覆盖率的要求。建议年末补偿责任准备金余额达到保证负债余额。 5%比较合适。

此外,还应当规定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上限。该上限可以与保证赔偿准备金一起考虑,也可以单独设定比例。例如,规定一般风险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0%时,不能再提取。

5、准备金使用和划拨的原则和方法是否明确?

在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新政策时,最值得参考的两份文件是《金融企业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但这两份文件均未对准备金的使用和划拨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制定新的规定时。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是否应该考虑对准备金的使用和转回进行监管?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实践中各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转移都存在盲点。

首先,虽然不反对使用保证赔偿准备金冲销补偿性损失,但对于补偿性损失的范围,例如是否包括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现行政策没有明确未到期负债准备金是否应当转回以及转回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应当明确,短期负债准备金和长期负债准备金的划转应当区别对待。短期负债准备金应区别对待。规定长期负债准备金在提取的次年每月一次转回,长期负债准备金则每年分期转回。第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一般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仅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其中提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但这些规定相互矛盾,需要统一。 。

6.是否考虑企业所得税相关支持政策

现行政策是累计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此次拟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新政策,也必然沿袭这种方式。当保证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规定上限时,才执行差额。条款。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并不承认累计提现法,而是完全采用累积提现法。差额计提,即在本年度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同时,将上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需要转回。这种差异的存在,一方面担保机构积累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增加了担保业务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因此,大多数担保机构不愿意采用累积拨备法,而选择税法规定的差额拨备法,这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拨备覆盖率的水平,降低了其抗风险能力。因为根据财税[2012]25号确定的原则,担保赔偿准备金数额理论上最高可达担保机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并且由于累计赔偿,这个余额甚至会减少。到零,显然这个区间的准备金持有量很难覆盖担保业务的风险。

财税[2012]25号文导致担保机构失去了积累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内在动力,忽视了担保行业的风险成本特征,与保险等类似行业的相关税收规定不符。因此,在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新政策时,需要考虑配套税收政策改革,取消财税[2012]25号关于差额提取的规定,允许担保公司全部计提准备金。按照监管规定提取保证赔偿准备金。该金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新政将难以落实。

- 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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