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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防范风险与稳健经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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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08: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该规定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

金融企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

(财金[2005]49号,2005年5月17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国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与城乡信用社等企业经营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坏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从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用于弥补未明确的可能损失。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为弥补贷款损失等特定损失,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债权资产和权益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长期投资扣除。值已准备好。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类贷款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金,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预计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金。对于各种应收账款。

第二章 坏账准备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应当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函等)计提坏账准备。信用预付款)。贷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包括按照成本与市价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本金投资)和购买国债的利息部分)、拆借(拆借)、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包括贷款和拆出资金、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对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对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外国政府的混合贷款。呆账准备金。

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的资产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每年年终按照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金由金融企业总行(总行)集中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度对各类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类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按照审慎原则合理预测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贷款损失准备是针对预期贷款损失计提的;对预期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发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企业承担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信用证(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风险和损失。贷款、担保预付款等)、进出口押汇、安置资金、融资租赁应收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特别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后,根据贷款损失程度为补偿特殊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专项准备金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比例提取专项准备金:

关注事项计提比例为2%;不合格项目计提比例为25%;可疑项目计提比例为50%;损失项目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资产和可疑资产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可浮动20%。

特别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为向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而计提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考专项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比例。贷款规定。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人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

第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包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投资)购买政府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部分)。

对于按市价计提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以下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场价格连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投资已暂停交易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的;

(四)被投资单位连续两年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发生重组、清算或者有其他无法继续经营迹象的。

对于没有市场价值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以下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遭受巨大损失;

(二)由于产品陈旧或者消费者喜好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丧失竞争力,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进行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投资不再能带来实质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的,不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 金融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应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包括资产分项及分类、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财务主管部门报告。比例及变动),并按类别(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余额)提供相关坏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金融督察机构负责金融企业地方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坏账准备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及时停止并纠正。

第三章 账户处理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金,应当作为利润分配。一般准备金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改善时,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合格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上经批准核销的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无论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均作为利息收入核销。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已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出本金的部分,包括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利息的恢复应收款项,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当期损益的增加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按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等值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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