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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涉刑风险分析及预防研究:非法经营罪与借贷合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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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犯罪风险分析及防范研究(一)

有限业务范围内的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垄断项目或者其他限制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国家相关规定。经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从事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来说​​,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都具有融资功能,交易结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需要判断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贷款合同,是否具有便利性以“融资事”为重要依据。融资租赁不具备“融资性财产”的,视为借款合同。金融租赁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因此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放贷,可能会犯下非法经营罪。

当合同被视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上是贷款时

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重点一般集中在“租赁标的”上。租赁标的物客观存在,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这是区分融资租赁与贷款合同的重要特征。这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租赁物是虚构的,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实际从出卖人转移到出租人身上。

(1) 虚构租赁财产

虚构租赁物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中涉及的租赁物实际并不存在。因此,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不能成立。

例如,在D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有限公司、D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作为出租人主张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时,除提交相关合同依据外,首先应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但D租赁公司用于证明租赁物存在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假包裹,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因此,涉案《售后租赁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售后回租,而是资金借贷。同时,鉴于D租赁公司实际向中建六局第三公司提供了融资服务,且D租赁公司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审理,最终认定D租赁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工程局A公司之间建立企业借贷法律关系。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尚未实际转移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出租出租人的财产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也要求出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从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至于租赁,可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并不“融资财产”。

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并未实现。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同时,鉴于原告是一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企业,《汽车融资租赁协议》和《汽车销售合同》是掩盖违法行为的法律形式。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目的,且针对的人有多人,但未注明的,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除本案外,Z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Z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公众电话询问的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恒通公司则以电话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嘉禾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并未转让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其仅为恒通嘉和公司登记了抵押权。因此,该合同被称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贷款。恒通嘉禾公司从事借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实践中,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使用“汽车贷款”、“汽车信贷”等词语来宣传业务。汽车贷款,即汽车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汽车或自购汽车为抵押,从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获得的贷款。汽车贷款多为短期贷款,流程比较简单。其中大多数只需要抵押登记。车辆仍在贷款人使用中,贷款人按期偿还贷款。从形式上看,它与售后回租业务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可以让客户获得资金,按时支付贷款或租金,并且车辆仍然是自己使用。然而,在融资租赁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在汽车贷款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贷款人。这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金融租赁公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在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后,选择不进行租赁车辆的转让登记,而仅登记租赁车辆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从形式上看,承租人将其所有车辆抵押给了出租人,因此与汽车贷款非常相似,承租人很容易将其混淆,认为是车辆抵押贷款。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甚至瞄准了一些只想申请车辆抵押贷款、不愿出售全部车辆、对融资租赁不熟悉的潜在客户。他们在宣传自己的售后回租业务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贷”或“贷后处理”等词语,使客户误认为该业务是汽车贷款,选择此业务。但在实际过程中,该业务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

例如,在刘长亮与H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H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中,原告刘长亮主张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的行为,实体店(即抚顺店)正在融资。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业务人员宣扬的内容也为抵押贷款。而且,原告与被告抚顺分公司签订《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后,原告与被告被告仅将租赁车辆抵押并登记,但租赁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本案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被告将车辆租赁给原告且原告支付了租金,但缺乏出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的环节。财产;以及双方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该文件也是原告将车辆抵押而不出售的合同。纵观整个过程,原告和被告的行为都比较符合抵押贷款的法律要求,故本案性质应认定为抵押贷款。

被认定为贷款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无论是上述虚构的租赁物,还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后未转让所有权,这两种情况下,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最终均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是一份借贷合同。

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目前多地出台的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来看,不少地方都明确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发放贷款、发放委托贷款等业务。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不具备此类资质,不能从事贷款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非法放贷是“违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司涉及很多客户,也就是承租人,他们不具体。因此,在金融租赁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一旦判决认定涉案金融租赁合同无效,其实际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借贷并涉及刑事犯罪。

针对此类犯罪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确认租赁财产的实际存在并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为了避免此类犯罪风险,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并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对于虚构的租赁房产,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双方同意,二是承租人单方面捏造租赁物。因此,在此前提下,金融租赁公司本身不仅需要停止经营此类业务,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也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直接租赁时,需确认租赁物为实际购买并按规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售后回租过程中,签订合同前还应确认租赁物的实际存在。有条件的,必须现场确认,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名义租赁也是不可取的。即租赁物虽然实际存在,但出租人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租赁物难以确定、价值难以评估。这很有可能。经认定,出租人从一开始就无意取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只是为了收回融资和利息。因此,涉案合同虽然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上属于贷款。

(二)宣传中避免使用“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词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因此,用“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词语来宣传自己是有风险的。情节严重的,承租人可能误认为该业务确实是贷款业务并集体举报,并被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和《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措施,造成非法经营犯罪的风险。 。轻者,由于近期我国开始加强对金融广告的监管,上海各金融行业协会近日联合发布《金融广告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金融广告,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并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作为典型事例,前段提到,毛豆新车网网站运营者因在其网站、APP上使用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宣传时应实事求是,明确表明自己经营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承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确认并及时转让租赁财产。 。所有权,以防止日后由此引起的纠纷。

总结

目前,国家和各地区对融资租赁的监管逐步收紧,相关部门出台的融资租赁监管文件也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合法、稳健地发展,那么就必须杜绝这种借金融租赁之名进行放贷的行为。在推广售后回租等业务时,也要避免使用“车贷”、“贷款”等相关术语。使用的广告广告必须准确、清晰。金融租赁公司只有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严格控制风险,不断调整适应当前的监管现状,才能不断发展壮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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