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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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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1: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编制享受附加值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024年增值税附加抵免政策(以下简称2024年清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附加抵免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到的享受增值税超级信贷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部确定名单。 、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一)进入2024年名单的企业应具备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制造业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50%以上(不含),所有制造产品的销售及销售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的确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类别(C类)。

(二)委托对外生产加工且不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相关销售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受托企业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销售额,从事制造业务时将产生相应的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已列入《享受2023年超额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且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自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该政策计划继续申请列入2024年名单的,可自2024年7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列入2024年名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4、政策享受期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全年的企业,享受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政策。

(二)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且未取得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策。



(三)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并于2024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新资格的企业,享受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政策。

(四)2024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5、分行申请享受政策时,由总行一并填写相关信息。当总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时:

(一)合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及比例。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享受该政策。总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行是否享受该政策。

(二)不并表缴纳增值税且分支机构为制造业的企业,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和比例,并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所在地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分行是否享受该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组织实施政策,确保政策稳步推进、精准落实。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推荐名单。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职责认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须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销售额数据以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说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原则上自2024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将核准企业名单推送至税务部门,地税部门原则上报政策执行情况自2024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减税,并将减税结果反馈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七、企业变更名称、整体搬迁或者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按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要求,并在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认证管理工作网站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即可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应当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同一级别。变更后企业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政策。完成整体搬迁的企业,须在搬迁地重新办理政策。

八、报告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如发生失信行为,将严肃处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使用虚假信息取得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应追回已享受的免税、免税,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对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形成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至所在地税务部门同一级别。名单企业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月份开始计算。不再享受该政策。

附件:1.



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申报表.doc

2.

2024年享受增值税附加抵扣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3.

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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