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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取水许可?符合条件的取水项目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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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19: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加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1.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抽取水资源的项目。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日取地表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 2)总装机容量小于5000千瓦; 3)单井日取地下水量小于2000立方米,单位井组小于10000立方米。 4)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农业取水;

2、加工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公函对项目概况以及申请涉及的主要水务事项进行了说明。对于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项目,需说明取水许可证状况、历年取水量、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ETC。;水、火电厂需补充竣工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说明、取水方式、冷却方式等;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还需补充说明供水范围。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文件1份。表格填写完整,资料有效,加盖申请人印章,并附有进出水口位置图片;若涉及从水厂取水,则须在取水申请表的取水标记中填写“公共用水”栏。

一份副本。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及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份副本。水源取自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或者取自自来水、再生水等的,需提供相关协议。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使用经批准的排污口排入河流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取水行为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利益、处理该利益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与第三方的谈判情况的说明(原件,一式两份);若上述相关描述中与第三方存在利害关系,则还必须提供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其他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3. 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水利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注册,确认阅读协议,并在网上服务大厅开立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服务需求,在网上服务大厅查找相应事项进行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进行提交和确认;如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应按照提示向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验收。该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在线下发电子版《水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规定的格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网上发出《水行政许可申请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以查阅并打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网上“个人中心”“不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他们需要在窗口提交纸质副本。仅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络材料核对后,签发《水行政许可材料受理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审查。该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获得许可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表》上填写不予许可的批准意见,并说明不予批准的情况。授予许可的原因。

5)得到结果。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状态,并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门窗加工工艺流程

)预订。没有任何

2)记下号码。没有任何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互联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4)验收。通过窗口受理申请的,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无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应当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收到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本次申请将被终止。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a) 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公开内容要求或者补充材料符合要求的,实施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给《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批准或者不属于实施机构管辖范围的,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并作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事项不属于依法实施机关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受理申请),送达申请人,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

c) 受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查验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确文件(或者复印件)、授权书、撤回申请报告,并由申请人签字并领取提款材料凭证。注册后,申请材料将退还给申请人。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或复印件)。

5)审查。该部门将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获得许可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填写对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书》的批准意见,并填写不予许可的理由。

6) 得到结果。申请将在窗口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结果或邮寄申请结果。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4.申请地点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窗口

5. 处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水务局

7. 加工费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决定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决定并予以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许可目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

(二)携带少量家庭生活用水和散养、圈养畜禽饮用;

(三)为保障矿山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需要临时应急集(排水)的;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损害而临时紧急停水的;

(5)临时应急取水是农业抗旱、维护生态环境所必需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小量取水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字[1994]555号)(1994)

全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中国》和国务院印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明珠”《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和文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研究决定,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区)实施取水。 管理权限如下:

1、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个决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派出机构。经国家授权履行珠江流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对我部授权范围负责。内部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流管理范围内超限额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证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泗县礁西礁口:日取地表水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大于10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

2、西江干流及其西线角、西街口以下出海航道(含西海航道、磨刀门航道):日取地表水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农业取水量(电灌)和30m3/s以上(潮汐灌溉)。

(2)北江干流

泗县角北角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航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日取地表水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大于10立方米/秒(电灌)和农业取水量大于30立方米/秒(潮汐灌溉)。

(三)南盘河、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草渡河口:日取地表水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汉江、北盘江、都流江、合江、廉江等省际(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四仙角以上干流断面,由有关部门确定。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级管理机构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将考虑今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必要时确定指定河段和配额,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4、取水(含珠江流域(区)内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

珠江水利委员会统一管理取水(含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的取水,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取水许可证预申请,受理和批准取水许可证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

五、前款第二条所列河流划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他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流域(区)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项目均须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汇总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本通知印发前,凡在我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授权的取水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我部《取水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证申请》,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许可证的,应当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许可证换证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流域(段)实际情况,制定《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在我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发放珠江流域取水许可证(片),确保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服务珠江流域(片)社会经济发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抽取水资源。

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门、堤坝、渠道、人工河、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的审查。

报告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证审批权限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 对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水利部备案。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其中,取水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必须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情况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和填制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示范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预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不需要预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证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取水许可证(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示范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审查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是批准(预)取水许可证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多个水源的,且各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向其中最高级别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机关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会同流域管理机构转发流域管理机构。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示范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一)水利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取水许可证申请; (二)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建设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格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水源地、用水合理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活动,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韩江、太湖干流超限额取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指定江河、湖泊河段;

(二)国际跨境河流、国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超限额取水;

(三)跨省界江河、湖泊超限额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部门批准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

(六)从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取水。

上一段中提到的指定的河流部分和配额,以及由河流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课程(河流区)和湖泊,应由国务院供水部门开处方。

其他水的撤离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水行政部门批准,根据中央政府下方的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规定的批准当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措施(修订)()()

第21条使用抽水项目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地下抽取水资源的人应向批准当局申请抽水许可证。

根据法律获得水权并从水资源中获得和利益获得水权的实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措施(修订)()()

第22条应由省级政府的水行政部门检查和批准以下水提取物:

(1)省级水库项目摄入量;

(2)在县级或以上的市政行政区域上抽水;

(3)每天超过15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

其他提取的水应应由县政府规定的批准当局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供水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措施(修订)()()

第23条每月消耗不到200立方米的水为家庭生活,散落的自由放养或圈养的牲畜和家禽以饮用,而每年不需要每年不到10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申请抽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措施(修订)()()

第24条申请新的建筑,重建或扩展以下建筑项目时,申请人应向批准机构提交施工项目水资源示范报告,由一个单位编写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申请水资格的报告:

(1)每天绘制超过5,000立方米的地表水;

(2)每天绘制超过100立方米的地下水,并在受限的地下水剥削区利用地下水;

(3)总安装水电容量超过1,000千瓦;

(4)矿物洗涤,造纸,电镀,印刷和染色,大规模繁殖以及其他污染的行业。

对于以下建筑项目的新建筑,重建或扩展,申请人应在申请水上抽象许可证时提交由单位编制的,由一个单位编写的单位与批准机构相应的资格:

(1)地表水每天撤出超过1,000立方米,但少于5,000立方米;

(2)地下水的每日摄入量超过50立方米,但少于100立方米;

(3)总安装水电容量超过100千瓦,但少于1,000千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措施(修订)()()

第28条在总耗水量接近总供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批准当局应限制建筑项目的新水提取。

在总耗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总供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批准当局将不批准建筑项目的新水取水。

批准当局将不批准不符合工业政策或不符合行业水配额标准的水性政策的抽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法()

第48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绘制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水图许可证系统的规定和付费用途申请从水行政部门或河流流域管理机构申请水。水资源系统。并支付水资源费并获得抽水权。但是,少量的水被排除在家庭生活,零星的自由放养和圈养的牲畜和家禽中。

实施抽象许可系统以及收集和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方法应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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