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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网贷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P2P平台自融问题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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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2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齐鲁晚报》关于乐王贷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的报道不胫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平台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抓获。

据一位考察乐网贷的业内人士透露,乐网贷从一开始就是自负盈亏。

事实上,像乐网贷这样的平台并不少见。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支付危机频发。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或破产的平台有74家,其中不少出现问题的平台与乐网贷类似,都是自负盈亏性质。但对于如何定性此类案件,司法界尚无定论。

随着乐网贷平台案件的进展,司法态度似乎越来越明确,达摩克利斯之剑已悬在自融资平台业主们的头上。

业界称之为“从头开始的自我整合”

2013年7月,P2P第三方监测平台网贷之家受乐网贷邀请进行现场检查。当时乐王代才上线两三个月。 “我当时在北京,距离很近,就代表平道之家过去看了看。”时任平道之家北京区域负责人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在石鹏峰的检查报告中,有一张三人的合影,一个是乐网贷实际负责人康刚,一个是乐网贷法定代表人张贵军,另一个是石鹏峰。前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捕的康指的是康刚,而据石鹏峰介绍,韩也是乐网贷的股东,负责平台运营。

石鹏峰告诉记者,检查结果非常不理想。



“康刚很多问题都没有直接回答,他说的很模糊,比如对业务的把控能力、风险等。他的回答很随意,也没有太在意,有很多破绽,感觉就像这方面的经验并不多,这说明他一开始并没有打算做这个(P2P)。”石鹏峰告诉记者。

石鹏峰说,在检查过程中,他发现乐网贷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客服人员,只有一名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有两名,但因前一天喝多了,不在办公室;风控号称有两三个人,但当时没看到他们。

为了了解乐王贷“标准”的真实性,石鹏峰随机抽查了借款人的材料。按照其平台出的标书,应该有10个借款人,但康刚实际上只出示了三个借款人材料。在调查报告中,石鹏峰对此做出了解释:“康先生解释说,因为目前聘请了律师来规范贷款合同,所以部分贷款材料目前不在办公室。”调查报告显示,“看到的3份材料,贷款金额分别约为230万元、40万元、9万元。其中40万元、9万元的贷款与网站上的指标相符。不过,金额分别约为230万元、40万元、9万元。”当时该平台的贷款金额已达3000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乐王贷的资金输出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矿、农副产品三个方向,均为抵押贷款。 “抵押品的抵押率很高,达到90%,材质也很不清楚,抵押品的描述只是简单写明钢材值多少钱,包括是什么钢材、什么型号、有多少吨, “单价是多少,放在哪里不行,对抵押品缺乏有效的控制、处置和监管。”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这并非孤例

据乐网贷投资者集体举报材料显示,“公司(乐网贷)运营后不到半年,2013年10月23日左右,公司突然停止正常提现。目前,其欠全国近400名受害者共计2600人。 ”

1月23日,《齐鲁晚报》援引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消息称,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明知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仍利用乐网贷作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自称是新型A类P2P网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贷款标书,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逾亿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 。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受到类似指控的不仅仅是乐网贷,比如最近曝光的国林创投案。国林创投投资人苏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警方已于2014年1月23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 ”后来我打电话,江警官(案件负责人)说,国家林某的钱被平台实际控制人郑旭东拿走了,他已经出国了,情况很复杂使用国际刑警组织的投资者应耐心等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姜警官求证此事,但姜警官表示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

目前,类似“自己托管”的技术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P2P行业中并不少见。由于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个人投资者,都有自己的工作,他们缺乏时间和精力来跟踪资金流向。另一方面,监管缺失,事后处罚不明确,部分平台也存在作弊冲动。



或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此类现象已经有了一定的警惕,但相关监管细则尚未出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同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商业形式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的;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看来,乐贷网的上述案件暴露了一个似乎被有意无意忽视的尴尬境地: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司法标准判断,几乎所有P2P平台都可能涉嫌违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坚持中介模式的平台将资金直接从投资者转移到借款人账户,平台不处理这笔资金。能否规避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戴慧勇律师表示,借款人通过该平台筹集资金,而设立该平台的机构与借款人构成“共犯”,仍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作过程中,判断其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是第一个: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戴惠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

然而,对于P2P行业来说,“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相关金融牌照却一直空缺。如果按照法律专业人士的上述分析,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监管部门的态度始终是默许、放水。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门难免会遇到尴尬的境地:问题平台越来越多,已经不合时宜,法律不追究公众责任;一刀切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愿望。

乐网贷案的出现是否会成为P2P行业的关键转折点?

如果乐网贷平台案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很可能成为行业的标志性事件,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和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

“此案注定会成为中国司法解释的标杆,成为中国近期金融体系改革的突破口。”戴惠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评价了乐网贷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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