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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成果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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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23: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6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服务美丽乡村,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全省检察院开展的“美丽乡村检察院”活动成果,并发布了“美丽乡村检察院”十大典型“检察”活动案例。

目录

一、打击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3例)

1、郑念年涉嫌受贿、非法采矿罪,徐猛、李伟、于金民、何忠义涉嫌非法采矿罪。

二、郭云岑等6人参与犯罪

三、郭绍军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

二、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二)

一、张氏姐妹司法救济案

2、李某司法救助案

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例)

一、富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休渔期间未履行渔业资源监管职责案

二、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四、打击欺骗农民犯罪、帮助农民工收取工资典型案例(3例)

一、薛某某、卢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及制品案

二、付某某诉田某龙农民工工资支付案

3、支持起诉四川农民工于某、于某案

一、打击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3例)

1、郑念年涉嫌受贿、非法采矿罪,徐猛、李伟、于金民、何忠义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郑念念被调至宁国市“采砂办”,具体负责打击非法采砂工作。 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2月,徐猛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前往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玉井华庭”小区旁李光秀的自有土地和竹园宾馆。附近的李圩自留地和瑶潭堤岸附近的自留地共发生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案件8起,涉案金额人民币元。 2018年9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徐猛为在非法开采砂石过程中寻求庇护,向时任采砂办工作人员的郑念念行贿,并同意犯罪嫌疑人郑念念支付报酬。他的人情费为4元/吨。 ,郑怀念收受贿赂。 2018年9月8日至10月4日,犯罪嫌疑人徐猛、李某某等人在犯罪嫌疑人郑念念的保护下,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竹林宾馆附近李某某的自有土地上非法采集食物。挖出沙石7000余吨,赃物折价人民币出售。为感谢犯罪嫌疑人郑念年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徐猛通过微信转账、转账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郑念年赠送人民币25400元,犯罪嫌疑人郑念年收受。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2日应宁国市公安局邀请提前介入此案,宁国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9年4月2日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9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法院认定,本案涉案情节严重,郑念念是“保护伞”。判处被告人郑念念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被告人徐猛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处1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的处罚,并处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郭云岑等6人参与犯罪

2013年以来,郭云岑、姜伟、彭闯、史玉明(另案办理)等人经常聚集,多次在蚌山区蚌山区嘉年华、钓鱼台、南山丽都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郭云岑、史玉明为首的集团。 、姜伟、彭闯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等人为该邪恶犯罪集团成员。该团伙成员多次实施强行抢夺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挑衅性犯罪活动。他们作恶多端,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于2018年9月22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立案侦查。蚌山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批准逮捕郭云岑等人,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调查郭云岑等人是否涉嫌黑恶势力犯罪。 2019年1月15日,崩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调查。同年1月25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郭云岑等六人组成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他们被移送崩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3月12日,崩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郭云岑等六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组织形式符合恶恶犯罪集团的定义,提起公诉。崩山区法院。 2019年4月10日,崩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崩山区检察院指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4月17日,崩山区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郭云岑等六人具有恶势力结成犯罪集团。郭云岑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姜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彭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月;陈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陈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朱正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判后,郭云岑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郭绍军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

郭绍军原为五河县公安局辛集派出所所长。其在担任五河双中庙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违规、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李军、李小虎在五河县双庙、城关等地多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妨碍公务。上述事实已于2019年3月22日经五河县人民法院宣判,均构成犯罪。时任双庙派出所所长郭少军在任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对李军、李小虎等黑恶势力的发展采取乐观或放任的态度。未能有效打击,为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提供了温床,导致黑恶势力的猖獗。权力的传播。

郭绍军滥用职权罪一案由蚌埠市检察院移送审理。 2019年3月22日,蚌埠市五河县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初步侦查。同日,对郭绍军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2019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绍军被刑事拘留。该案于2019年3月28日审结,同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2日,五河县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郭绍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随后,郭少军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二、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二)

一、张氏姐妹司法救济案

2019年8月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官带领相关人员前往肥东县看望一对因案致贫、相依为命的张氏姐妹(化名),并给他们寄了10万元。司法救助资金。

2019年2月8日,肥东县村民张某某与前妻发生争执。盛怒之下,他当着女儿们的面,持刀残忍地将前妻刺死。两个成年姐妹在失去父亲和母亲后,身心遭受了双重打击。两姐妹现在和年迈的祖母住在一起,没有经济来源。

4月份,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民警获悉这一情况后,主动多次到张姐妹家中走访,并与张姐妹就读的学校、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沟通。 。在深入了解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和家庭状况后,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在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瑶海区委政法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成功为张氏姐妹争取到了10万元的司法救助,帮助这两位贫困青少年缓解了生活压力,取得法律上的成功。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两个少年听说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看望他们时,激动得连鞋子都没有穿就跑出了家门。看着满头大汗的检察官,两姐妹感动得热泪盈眶。带队的副检察官一直安抚两姐妹的情绪,详细询问她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鼓励她们好好学习,健康阳光成长,早日走出阴影。在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两姐妹不仅缓解了生活困难,还重拾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2、李某司法救助案

救援申请人李某是郎溪县建平镇某村人。 2013年11月3日,程良宝驾驶一辆装载泥土的万重型自卸车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普通小型客车侧向相撞,造成李某重伤、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程良宝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4年10月27日,郎溪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被告程良宝赔偿了李某的各种损失;被告郎溪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程良宝已对李某元进行了赔偿,但仍欠袁某。 2015年5月12日,郎溪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程良宝有期徒刑七个月。事故发生后,施救者李某瘫痪在床,失去了所有工作能力。他需要别人的长期照顾,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还要抚养年幼的儿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2015年2月3日,救助者李某向郎溪县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程良宝无财产可执行,郎溪县法院多次未能执行该案。

发现这一线索后,郎溪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核实救助申请人相关情况,确认救助申请人因案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 。经报郎溪县委政法委审核批准,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资金6.62万元,使因案受困、致贫的当事人得到了及时救助,缓解了生活困难。生活困难。

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例)

一、富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休渔期间未履行渔业资源监管职责案

2019年5月17日,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慈槐新河、泉河、沙颍河及颍泉区水域,有人利用地下网箱、粘鱼网、“迷阵”等手段, ”等方法。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在休渔期违反相关制度,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2019年5月23日,颍泉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2019号起诉建议,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本地区渔业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依法处理禁渔期。非法捕鱼活动;同时,开展禁渔宣传,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促进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颍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启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检察机关。该局在水域显着位置设立常设禁渔告示牌、发放宣传材料、设立举报热线等,落实禁渔制度,营造禁渔氛围;出动执法车辆、执法船、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依法严肃处理涉渔案件。活动期间,共拆除河道渡口2个、“结界阵”28个、地笼56个、粘网43张,收缴电诱器2套,立案涉渔案件2起,处理违法人员4名并罚款13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整改和宣传效果。

二、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2008年,芜湖市镜湖区镜山街道办事处在镜东里二、前进等村民组织建设农业园区,并将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引入农业园区。 2008年5月,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与京东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赁集体土地面积18亩,用于蘑菇、食用菌生产项目。租金600元/亩/年。协议期限已到。截止2025年6月25日。为满足生产需要,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新建了600多平方米的管理及生产大楼。但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调查,该土地属于一般农用地。该土地权属京东社区村民集体所有,占用土地面积约0.95亩。随后,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停止了蘑菇生产,并将自建的14间房屋出租。



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在农业园区内修建管理、生产用房600多平方米,并出租牟利,严重破坏土地资源。

2018年4月3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主管部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职责,保护土地资源,责令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时高标准复垦受损农用地,恢复原状。

接到起诉函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责令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建房屋,并制定复垦方案。 2019年4月15日,镜湖区京山公共服务中心、镜山国土资源办主要负责人来镜湖区检察院反馈芜湖鑫源农产品开发中心违法占地问题落实情况检方提案中提出。 。目前,涉案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占用土地已复垦,土地承包方正在积极准备耕种和农业生产。

四、打击欺骗农民犯罪、帮助农民工收取工资典型案例(3例)

一、薛某某、卢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及制品案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采购大量未经国家批准的大豆种子,包装为“农研一号”出售,高价出售。每桶38元。薛某某以每桶36元的价格将1500桶以189桶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共计63804元。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薛某从鲁某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大量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出售给李某、郑某等人。总销售额过万元的农户有很多。据蒙城县农委鉴定,李、郑等人大豆产量减少13521.15公斤。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的大豆价值为55436元。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和蒙城县农委检验,卢某、薛某销售的大豆种子均为不合格种子。

蒙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7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蒙城县人民法院于3月23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薛某犯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款5万元。

二、付某某诉田某龙农民工工资支付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付先生在伊犁湘西项目承包商田氏父子担任钢筋工。期间付某领取工资46080元,田某父子工资15700元。付某某请求未遂,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

富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后,于4月19日前往伊犁湘西项目部,通过现场施工相关负责人找到田某龙。询问相关事宜。田某龙辩称,由于项目部只支付了工程款总额的90%,工程款并未结清。而且,他在这个项目上并没有赚到什么钱,所以没有钱支付某某的工资。他们只给了他一张工作单并说明了所欠金额。金额为30380元。颍泉区法院民警现场提取了田某与安徽天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集团”)之间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以及天柱集团留存的田某的借款票据复印件。经审核核实,根据分包合同,天柱集团首期付款为田某奇(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其余30%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2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天柱集团已向田齐支付了90%的工程款,天柱集团与田齐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田某父子欠新工资30380元。系个人行为,应视为田福奇、田和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2019年5月23日,付某某向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庭前调解未果。但区检察院的支持,给田某某父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提起诉讼的第二天,田某父子就找人偿还了拖欠的工资。厚田父子还清了拖欠其他十几名农民工的工资。

3、支持起诉四川农民工于某、于某案

2017年12月,四川省犍为县新民镇良丰村农民于某、于某经人介绍到全椒县湘淮建材有限公司上班,并约定于某的工资按他的实际月薪。工资的70%已支付。随后,全椒县湘淮建材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其他工资均被拖欠。截至2018年9月27日,经结算,全椒县湘淮建材有限公司拖欠于某工资4万元,欠于某工资4万元。某工资为48400元,双方同意在201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拖欠工资。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两名农民工多次向全椒县湘槐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工资,但均被拒绝。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

于某、于某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求助。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为防止过激行为,立即向相关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询问情况,获悉该公司经营困难,难以与违约人达成协议。办案人员帮助两人梳理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解决方案。他们还协助两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与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协调。他们采取的措施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权利,而且没有影响他们在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他们立即采用特授权代理方式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同步支持起诉,并随时向两人通报案件进展。

2019年5月24日法庭审理该案时,于某某、于某某未到庭,检察院办案人员及协办律师同时与两名农民工沟通庭审情况,最终达成在法庭上达成的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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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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