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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赚外快须有法可依:规范公务员外快与保障民众权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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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18: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期主题: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规定,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评估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该措施出台后,网友们就如何规范公务员“赚外快”展开了热烈讨论。

■主题预览:有媒体报道,天津爆炸中受损房屋的业主仍需按时偿还房贷。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不解。有人认为政府应该回购受损房屋,也有人认为银行应该提供还款缓冲期。您认为,国家应当如何依法对房屋因事故受损的人提供保护?

公务员“赚外快”必须有法律依据

目前,规范公务员“多余钱”更多是从铲除腐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这种监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掌握审批权的公务员来说,如果不禁止他们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有酬兼职工作,就很难克服公众的合理质疑,消除隐形代理现象。这是因为,此类公务员赚取的“外快”往往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很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和腐败滋生的温床。而且,内部人员同时担任裁判员和运动员进行评审、论证、评价,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严格规范公务员法定收入以外的收入,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公务员“赚外快”,而是要求公务员“赚外快”必须有法律依据。在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下,除了依法打击和制止公务员违法、不合理“多拿钱”外,还要坚决反对那些无视法律精神的做法。并实行“一刀切”,防止矫枉过正。违法现象。

笔者认为,公务员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利益应该是合法合理的“额外收入”,例如撰写文学作品的报酬或奖励、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费以及翻译服务等。与自己的工作无关。其他活动的报酬等等,这些“额外的钱”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合法合理的“额外的钱”。而且,创新创造的价值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应该鼓励掌握社会资源、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创新,但前提必须是真正的创新、经得起检验,而不是成为隐匿非法收入的工具。

不同类型应区别对待

公务员“赚外快”的现象并不少见,禁止所有此类活动也不是国际惯例。笔者认为,不同类型应区别对待。

一种是生活所迫的类型。虽然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比过去有所提高,但基层公务员薪酬偏低仍然是普遍问题。这导致一些公务员应对生活变化的能力较差。例如,如果一个亲人患了重病,由于收支平衡的压力,他们可能不得不赚取额外的钱来养家糊口。对于此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和救济,解燃眉之急。从长远来看,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务员收入稳定增长,让公务员安心工作。

二是价值实现型。大量基层公务员担任科员、科员等职务,辛苦了一辈子,只能当科员退休。面对晋升渠道狭窄的现状,很多人试图通过“赚外快”来实现自身价值。对这些公务员要加强说服教育,对因分心影响工作的要给予处罚。如果他们真的能在其他工作上有所作为,你不妨促成他们辞职创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畅通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公务员晋升通道。

三是权力寻租。一些公务员在与工作相关的领域“赚外快”,混淆公权与私权,势必引发各种形式的腐败,从而造成社会不公,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廉洁形象。对这些公务员要严惩,同时在可能涉及的领域加强自我监督,引入社会监督,防止权力寻租。

配套措施要“三个跟上”



规范公务员“多钱”收入,配套措施要做到“三个赶超”。

首先,思想引导要跟上。 “千里大堤,毁于蚁巢”。公务员收取评估费、论证费等报酬,看似小事,但可能会变成大问题。从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开始因受小恩小惠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建设和引导,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要的东西不想要。

其次,法律监督要跟上。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外出打工领取报酬或者从事营利活动。为何仍有公务员明目张胆地“赚外快”?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存在不敢管自己腐败、不愿管好人、监督不力等问题,缺乏应对措施。一定的监督和威慑。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持依法从严管理公务员。

再次,利益和好处必须保持。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务员尤其是年轻公务员并不是高收入群体。他们自己没有积蓄。他们在养活自己的同时,还要面对爱情、婚姻、买房、生子等现实问题。寻找“赚外快”的方法已经成为一个问题。无奈之下做出的选择。这一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新一轮工资改革已基本落实,但现实中,由于年轻公务员职级较低、服务年限较短,增加的工资大多在100元左右,对解决实际困难作用不大。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定期加薪制度和更加科学的晋升奖励机制,使公务员的合法收入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从禁止到监管

公务员兼职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还很受欢迎。例如,近年来推出的法律人才双向交流计划,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选拔法官、检察官到法学院兼职任教。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法律。还有受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别检察官等的情况;还有一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比如公务员跑业务跑企业,在下属公司、行业协会兼职收取审查费、咨询费,这总是引发人们对权力自我增强的质疑。那么,公务员兼职“赚外快”合法吗?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活动。并发职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干部兼职(兼任)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若干指引》等30余项文件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申公务员兼职“两不”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单位外兼职必须经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那么,假期期间邀请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学校讲学,是否属于营利活动呢?如果是兼职的话,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呢?应该提交什么样的信息?审批期限是多长?如果不允许,有什么补救措施?能否办理“先上车后购票”的审批手续?如果我没有领取兼职报酬,我可以接受兼职机构的宴请、礼品或报销差旅费吗?

由于法律法规对上述紧迫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客观上使公务员兼职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境地,进而引发各种兼职乱象。无论公务员“只关心努力,不关心收获”的这一要求合理与否,“一刀切”绝对禁止“加钱”,并不​​符合公务员的发展趋势。公务员队伍的发展复杂,同时也侵犯了公务员个人的基本权利。

公务员“赚外快”须尽快从绝对禁止走向规范:划定绝对禁止打工范围,防止公务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务员兼职审查程序,审查兼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建立兼职监督程序。公务员授权兼职或者批准兼职的,应当公开其兼职岗位和收入,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加大对违法兼职的处罚力度,推动公务员兼职管理真正做到法治化。

你还不如让“阳光外快”去



虽然现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大量事实表明,面对严格规定与实际需要的矛盾,能够严格自律、继续贫困的人并不多。情节严重的,他们还会利用职务之便,肆意收受贿赂,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笔者认为,与其全面禁止公务员在外兼职领取报酬,不如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加强管理,让普通公务员能够合法合规地赚到一些“外快”。

一是合理界定兼职范围。非全日制工作的外延不应过于宽泛,凡是涉及有偿服务的活动都不能视为非全日制工作。只要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正常工作,就应当视为如此。普通公务员增加收入的合法途径。因此,《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兼职”的范围,并对禁止就业作出更明确的解释。

二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备案和审批程序被严格视为从事兼职活动的前提条件。只要公务员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从事有偿服务,公务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或者公司详细书面报告拟提供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收入等。经上级组织批准。另一方面,负责审批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把控标准和标准。不能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凡事都不认可,也不可能做好人凡事都认可。

最后,公务员必须规范自己的营利活动。作为国家公务员,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兼职活动事前报告和审批制度,规范兼职活动超过8小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利用职务之便破坏公平环境,更不从事法律法规严禁的各种活动。

网友心声

网友王金勇:对非法兼职者的处罚要加大。现行政策法规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要么根本缺乏相应的处罚细节,要么处罚手段仅限于征收违法所得,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往往显得较轻。

网友小柯:有些公务员只是靠着自己的本领,下班后、假期里赚钱养家糊口。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不明真相的人会说,公务员占用好单位,拿国家的钱,“赚外快”。社会影响不好,有利用职权谋取金钱的嫌疑。

网友李欢:某些边缘灰色地带也是腐败滋生的温床。例如,某县有多名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仅靠项目评审费就能赚取数千甚至数万元的灰色收入。如果一个县是这样,那么一个市、一个省、一个国家会怎样?因此,应该为公务员“赚外快”设立绝对的禁区。

网友李红:公务员是国家公仆。这种性质决定了他们除了领取政府的工资外,不能利用职权获取其他收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官致富有两条路。如果你是官员,你不应该发财。如果你想发财,就不应该当官。如果你选择从政,就不要从政致富。如果你选择致富,就合法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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