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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鼎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调查审理终结,涉及多名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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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 没有。 20

当事人:张伟龙,男,1977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英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鼎教育或公司)董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鼎教育违法信息披露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请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查,英鼎教育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英鼎教育与代理人刘、张、彭、万、丁彦、聂敏、欧阳、勤彦、赵飞、李等人签订了《高考申请系列》。及服务省独家总代理协议。”据此,英鼎教育2015年确认相关业务收入11,981.13万元。2016年,英鼎教育及其代理人刘、张、彭、万、丁彦、聂敏、秦彦、赵飞、李华、胡庆、曲蓉、常阿勤、袁某武等人签署了《高考申请系列产品及服务省级独家总代理协议》。据此,英鼎教育2016年确认相关业务收入13,245.28万元。

英鼎教育捏造上述业务:首先,部分代理商承认未与英鼎教育签订任何相关合同,也没有相关业务往来。其次,英鼎教育无法提供上述合同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信息和使用数据。相关合同产品尚未交付给相关代理商或最终用户,也未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第三,销售资金流向虚构,相关业务收入资金归集实际来自公司董事长王海涛及其相关人员。

综上,英鼎教育通过虚构经营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5年、2016年年报营业收入分别虚增11,981.13万元、13,245.28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84.93%、72.60%分别披露了当期营业收入。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公司年报、情况描述、有关人员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英鼎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时任英鼎教育董事张伟龙2015年参与实施了公司非法财务造假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系2015年英鼎教育违法信息披露事件的直接负责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张伟龙拒绝配合本案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职权,拒绝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拒绝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接听调查人员电话,并唆使同住家属拒绝签署调查文件,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张伟龙在听证会及答辩陈述中提出:第一,其于2015年9月28日辞去董事职务,处罚事项已超过处罚时效,不应受到处罚。二是于2015年9月28日辞去董事职务,且未审阅或签署相关年度报告。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三,从其任职期间等情况来看,其角色较为边缘,主要接触的是金融领域,未涉及相应业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与代理商有直接往来。新三板上市公司有其特殊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职责,不构成主要责任方。四是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业务全部虚假,虚增营业收入金额确定错误。五是没有故意逃避监管,也没有恶意对抗调查。我们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我们之前行为的不妥,加强了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第六,终身市场禁令应针对特别严重的情况。他不是诈骗案的组织者或策划者,与本案所涉事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综上,我们要求从轻处罚,不实行终身市场禁入。

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方法,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的限制。张伟龙于2015年仅名义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参与并实施了相关财务造假及违法行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当确定了行政处罚时效和责任人身份。

二是根据本案证据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规定,正确认定了本案虚假增加营业收入的违法行为,并适当确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

三、本案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立场、情节和所起的作用。行为违法,该决定是适当的。



综上,我局不采纳张伟龙的辩护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张伟龙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注明当事人名称。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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