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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林荣滨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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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22: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三盛智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83)。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林荣斌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会备案号,证监会备案号),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林荣斌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林荣斌先生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2023】19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

三盛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林荣斌、曹磊:

我局对三盛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涉嫌违法信息泄露的立案调查已结束。我局拟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您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您。

经查,三盛教育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1、未及时披露违法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能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押方式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鸿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鸿世通)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借款1.9亿元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伊芙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伊芙丽)向渤海银行借款1.9亿元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兴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借款1.9亿元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盛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借款18735万元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鸿世通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1.9亿元贷款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兴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贷款1.9亿元提供担保。 2021年10月,广东三盛为珠海亿富利向广州农商银行贷款1.9亿元提供担保。 2021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借款3.8亿元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涉案对外担保金额75735万元,占三圣教育2019年年报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24.82亿元的30.51%; 20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涉案对外担保金额为9.5亿元,占三圣教育2020年年报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证监会令第 4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盛教育未遵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上述应当披露的事项担保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2、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发〔2021〕16号)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的规定根据《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告期内涉及的相关重大担保事项三天之内。将于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重大担保事项发生。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遗漏。

3、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报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20元,限制原因为保证金; 2021年半年报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限制原因为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均未披露涉案担保涉及存款的限制情况。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存款限制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限资产相关内容。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股票交易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上述担保事项。目前,涉案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公司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资金流向、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券法。

林荣斌当时是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他指示曹雷落实涉案对外担保,并在得知涉案对外担保发生后,向三盛教育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违法披露相关信息,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林荣斌作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明知并参与了涉案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是三盛教育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

曹雷作为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参与并执行了涉案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他是三盛教育违法信息披露的又一直接后果。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给予三盛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2、给予林荣斌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

三、给予曹磊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关于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计划对您施加的处罚,您有权陈述、辩护和请求听证。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审查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自收到事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通知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正本提交我局。否则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涉及的情形不涉及《强制退市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触及“深圳公司因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被强制退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就此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恳请投资者理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化,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和股东。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所有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呼吁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圣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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