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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详解:规范资助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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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3: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经教育)的通知》鲁政发〔202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 】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资助工作的通知》(鲁交财函[2021]58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指中央财政对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的财政安排我省各级对我省高等教育(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和省级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杂)费补贴、免保教学费补贴、国家教育补贴兵役经费、大学毕业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并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校。 、实行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本省设立的公办事业单位。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幼儿园等早教机构。

上述学校类型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

第四条 助学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助学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助学金中期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学生援助资金。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并提出预算分配建议。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管理层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本地个体户退役军人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地方兵役机构完成申请学费资助入伍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及副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职责、使用管理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对奖励特别优秀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全省年度奖励名额按照国家分配确定,每名学生每年奖励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本科生、专科生。为奖励高等学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3000名学生,每名学生每年奖励6000元。

(3)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学业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给予奖励和补贴。全省年度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确定,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

(4)省政府本科生、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为奖励和支持学业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省每年奖励学生8000人左右,每名学生每年奖励5000元。

(五)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对学业成绩优秀、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奖励和支持。资助覆盖范围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本科生、专科生人数的10%。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

(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军人学生),省内每年资助额度按照本科生、专科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根据国家分配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个等级。学校所有全日制退役军人学生均享受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全省年度奖励名额按照国家分配确定。硕士生每生每年奖励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奖励3万元。

(八)研究生学术奖学金。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万元以及一定比例的标准向高校给予支持校园内研究生的数量。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学校自主确定,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校研究生,全省年度奖励名额按照国家分配确定。硕士生每生每年奖励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奖励3万元。

(八)研究生学术奖学金。对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励,省财政按照硕士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年10000元以及一定比例的硕士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支持。在校研究生人数。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学校自主确定,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费补助,硕士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年15000元。

(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困难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省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属于扶贫政策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家庭的学生,免收学费。学费减免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十一)国家对军队在校学生的教育补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征召当军士、退役后重返校园或入读大学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返还、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全额偿还前的本金和利息,下同)中较高者为准;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为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和免学费标准,本科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或减少。

(十二)高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在我省经济困难县从事困难行业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大学生和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3年(含)以上的,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补偿,本科生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对学业成绩、技能表现等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生进行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分配确定,每名学生每年6000元。

(2) 学费全免。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如果学费高于公立学校,学校可以继续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西藏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四省涉藏地县、南疆四地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均纳入范围的国家奖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个等级。

第七条 普通高中的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收学杂费。对符合扶贫政策和防止返贫监测补助条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学生、资助学生免收学杂费通过专项扶贫。免收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如果民办学校的学杂费高于当地同类型公立学校的,学校可以继续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国家奖学金。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个等级。

第八条 学前教育经费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除学费。对符合扶贫政策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条件的正规注册幼儿园家庭的儿童、孤儿、失独儿童、重点困难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等,免收托育费。低保家庭、特殊扶贫儿童。免收托儿费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托儿费标准执行。就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收托儿费。对于托儿费用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继续按规定向儿童收取费用。各直辖市、县(市、区)免学费政策范围较本办法范围更广或者标准更高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政府补助。对正式注册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补贴,平均补贴标准为每名儿童每年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14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级。 。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学(杂)费补助基金、无保教学补助资金、军役生国家教育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标准、额度、范围等,将依据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精准资助要求,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奖学金(生活费)审核,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尽可能给予帮助”。内地新疆、西藏、青海海北高中班(中职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就读学校的学生普通班(绥远幼儿园)等已享受免学费和政策性生活补贴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免学费和助学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采用因子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计算。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服兵役教育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新疆、西藏、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业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给省属普通高校和省属企业举办的高校。市属高校、市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中央企业举办的高校和民办高校由省、市按比例承担。具体来说,按照《山东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以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的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毕业生就业地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市)由省财政直接管理。 (以下简称省直辖县),凡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为高等学校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免学费经费,省属企业举办的省属高校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生数给予补助。不足部分,从学校营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补足;对在部属高校或外省就读的特困学生免学费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学生所在地市财政补助标准的学生。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属高校、市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中央企业举办的高校、民办高校对特困学生免收学费所需资金。具体补助方式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省属企业举办的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市属学校、市属企业举办的学校、中央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由省、市、直辖县按比例承担的。

省属学校和省属企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国家奖学金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市属学校、市属企业举办的学校、中央企业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市或省承担。直管县按比例分配。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按省、市、县(市、区)比例分配。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学前教育无保教学补助资金。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落实情况,在下拨相关教育经费时给予奖励和补贴。

省、市、直辖县的分成比例具体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9]第2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向市、县(市、区)下达全省转移支付预算,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提前支付下一年的金额。市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包括预下达的预计金额)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合理拨付、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拨付应承担的资金。省属学校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助学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助学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助学资金的发放、落实和管理,进行基础数据审核,对上报数据和可能影响助学资金使用效果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配置、完善学生资助机构要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定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加强学籍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学生申请表、表彰结果、经费拨付等相关材料必须每年整理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监控绩效。 、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信息披露,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对助学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分配中违反规定划拨、挪用、挪用、谎报、套利等行为以及学生资助资金的审查过程。对挪用助学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申请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学校要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额提取营业收入的4%-6%,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提取3%-5%的经费,公办幼儿园要提取1%-3%的经费。奖励和赞助学生的资金。民办学校应从学费中拿出不少于5%的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学费的1%至3%用于奖励和补贴学生。提取的经费专门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报酬、学校奖助学金、特困补助、学生保险和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成果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安排相关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支持困难地区。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有渠道解决。第24条应按照“山东省的学生援助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涉及各种学生援助政策涉及的申请,审查,发行,管理和其他工作。

第25条每个城市应根据这些措施和实际条件制定实施措施,并将副本发送给省级财政部,省教育部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所省级学校应根据这些措施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并将副本发送给省级财政部,省教育部和省级主管当局。

第26条这些措施应由省级财政部,省教育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省级军事地区动员局根据其责任来解释。

第27条这些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财政部,山东省教育部和其他五个部门的通知就签发了山东省级学生援助基金管理措施”(Lucai  and  [2020] No. 15)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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