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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及其两种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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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5 1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转移或交付给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移。例如,企业将贷款本金回收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或全部或部分转让收取贷款本息的权利。给另一方;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

二是将金融资产转让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向最终接收方支付收取的现金流量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到公司只有从金融资产收到互惠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人。收到互惠现金流量,是指接受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企业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等于所转移金融资产。现金流是一样的。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某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可能会代其收取现金流量,而这些机构并非最终接收方。例如,商业银行向买方出售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同时受买方委托收取所出售信贷资产的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交付给买方及时。这里的商业银行并不是最终的收款人。对于企业发生的短期预付款项,例如预付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有权全额收回预付款项,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同期上市的,视为符合上述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该金融资产不能出售或用作抵押品,但可以作为最终收款人现金流量支付的担保。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也不能将该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对外提供担保。但由于企业有义务将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因此该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按期支付现金流量的担保。 (三)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人的义务。此时,企业收取所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并及时支付给最终接收方。在支付给最终接收者之前,企业无权将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是,如果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款项,且合同规定在相邻两次付款之间可以将收到的现金流量用于投资,则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投资方式仅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不能投资实物资产。同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投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部分转移金融资产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特定的、可辨认的部分转移,例如企业从一组类似贷款中转移应收利息等。 (2)转移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例如企业转让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本金和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 (3)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特定的、可辨认的部分,例如企业将同类贷款组合中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其他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资产、股权、债务和其他财产。金融资产的转移,无论是单项金融资产的转移还是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转移,无论是单项金融资产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转移,还是金融资产​​整体的转移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均为财产转移所得。

2、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及税务处理

(1)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从会计处理上看,终止确认是指从公司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核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波动和时间分布所面临的风险转移之前和之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而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整体变化相比显得不重大,表明企业已经消除了该风险几乎所有的风险都与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有关。并将报酬转移给受让方。

下列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1)无追索权地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按照与买方的协议,当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买方无法从企业收回,企业不承担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确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出售金融资产的,回购价格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通过企业与买方签订的协议,企业以一定价格出售金融资产,同时同意企业在到期日回购该金融资产,回购价格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于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此时,如果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减值损失将由购买方承担。可以认定企业已转移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终止该金融资产。

(3)出售优先回购金融资产时,回购价格为该金融资产在回购时的公允价值。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根据与买方的协议,买方随后出售该金融资产时,企业有权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该金融资产。此时,企业即可视为已转移该金融资产。因此,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均与该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

(四)附有大额价外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被出售,持有看跌期权的买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极不可能行权。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根据与买方签订的看跌期权合同,买方有权将金融资产出售回企业。但从合同条款来看,由于该期权属于重大价外看跌期权,购买方在到期时或到期前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转移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该金融资产。



(5) 出售大额价外看涨期权所附带的金融资产,持有看涨期权的卖方在到期日或到期前行使该期权的可能性极小。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时,企业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1)该金融资产已经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即使企业破产或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及其债权人也无法收回该金融资产; (2)受让方能够独立将资金全部资产出售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不存在限制出售的附加条件; (3)企业出售该金融资产,同时根据与买方签订的回购协议,到期时企业可以按到期日的公允价值回购该资产。

(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税务处理

在税收待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包括财产转让的收入。企业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确认所转让财产的收入已经实现,并计入收入总额。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购买价款; (2)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属于投资性资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后,该金融资产的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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