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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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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19: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委发〔2019〕43号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和按照国资委相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大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目前,问责专项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基本实现全覆盖,问责审核机制基本形成,推动问责在强化企业管理、完善制度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效果逐步显现,63号文件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已初步完成。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履行投资者责任的各级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流程规范有序。”第二阶段目标是建立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加强了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国有企业的错误、失职、渎职行为。对问责和调查机制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保护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认识问责对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履行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作用作为提高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问责工作,推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规范、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经营稳定长期。



2.深入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健全问责组织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持续推动问责工作深入开展。一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研究审议问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统筹谋划、部署推进,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指导检查质量,督促工作深入推进。职能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尽快制定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并会同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具体部署。二要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建设。要切实落实职能部门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确保专项工作独立有效开展。要配备一支过硬的高素质工作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增强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三要推动建立关联企业责任追究组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实现主体责任人性化管理和监管范围全覆盖。

3.继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加快建设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齐全、运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一要推动制度深入覆盖和有效约束。公司根据关联企业规模差异、经营模式特点,实施细化责任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等政策,防止规模松动、责任约束不足。二要完善支撑体系。研究制定离退休人员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违法行为问责等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到问责工作标准一致、有章可循、有序。三要夯实制度基础。落实63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考核、决策事项履职记录等规定;细化各项经营和投资职责的条款和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行程序;一、要明确违法经营投资追究原则和要求。

4、扎实做好违法违规线索查处工作。凡是违规的中央企业都要追究责任,问责要严格,切实强化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查处的违法经营和投资问题线索实行注销管理,重点查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涉嫌违纪、违规、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二要加强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定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控制。如有需要,上级企业可直接进行核查。三要加强案件通报和相关信息公开。要结合具体案件查处,在适当范围内汇总、通报和公开查处情况,以案为鉴,发挥“追究一个责任、警示所有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不断提高监督问责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 。

5、探索工作方法。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专业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新方法。一是探索境外核查问责。逐步推进境外损失追究责任,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境外子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资产损失风险,确保国有资本投到哪儿就到哪儿。 ,监管责任将扩大。二要探索建立责任信息管理体系。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逐步实行问责工作报告网上备案、报送,对受理、初审、分类处置、核对、处理、整改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研究如何通过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准确做到结果准确。并建立大数据模型发现违规行为。三要探索并推动容错机制的实施。进一步研究落实“三区别”实施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同时,立足实际,研究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业务领域的问责工作。

六、不断完善问责促发展长效机制。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各中央企业要聚焦监管“下半场”,将问责结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实效。一要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一反三,举一反三,对共性问题进行深入核查,找出隐藏问题,对操作风险进行预警。及时介入风险事件处置,跟踪关注或有资产损失,推动责任追收,及时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二要推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和管理控制漏洞,标本兼治,强化整改落实,及时制定和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三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以问责为重要抓手,通过处罚、教育、建设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依规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有效促进企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将加强中央企业问责指导,组织培训交流,检查企业落实63号文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责实施办法》情况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第37号令)等。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制定问责方案工作制度,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国资委。具体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定期报告并一并报送。同时,要注重收集落实37号令、推进问责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监察二局张晓红、刘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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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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