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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推出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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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07: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披露轻微错误容错机制,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加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失信企业主动出击纠正上市前失信行为,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运用灵活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和优化运营为改善营商环境,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规定》,将企业信息披露轻微错误纳入经营异常。目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企业信息披露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内未公开相关企业信息的,扣留已公开的企业信息。对被发现真实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通过公布的住所、营业场所无法联系到的企业,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披露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反对意见也不少。很多企业在发布年报时,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将“万元”填为“元”。若日期输入错误等,6月30日截止日期后无法提交年度报告,若再次修复,一经抽查,将作为“披露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隐瞒真实情况,实施诈骗”。该公司也会抱怨这个纳入理由,认为这只是一个小错误,并用“披露企业信息来掩盖真相”。定性的重点显然是“真实情况、欺诈”。虽然事后企业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单,但这会留下失信的痕迹。一些企业自行发现公开信息错误,希望有机会主动申请信息更正,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此,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机制》(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不信任约束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国办发[2020]49号),按照“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具体措施”精神《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保过重处罚相称,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本着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针对企业的关切和诉求,针对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围绕“急、难、急”,结合多方面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真梳理了企业公开信息免责名单中的28个小错误,将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

首先,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是改革创新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举措。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都是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后的信用修复。 《指导意见》明确将信贷约束重点从注重事后列明例外、从严转向注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教育引导失信企业列入例外名单。主动提前纠正失信行为,为企业提供先发制人的信用修复通道。

其次,《指导意见》的制定发布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围绕“六稳”“六保”,服务市场主体整体发展,做到“管理有效、严格有分寸”,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保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有利于鼓励企业主动改正错误,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是降低企业失信风险的重要举措。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将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获得银行贷款等,将受到多部门联合处罚。 《指导意见》的制定,可以有效降低经营异常名单企业的比例。

四是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是提高企业诚信意识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对于经查实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错误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动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生产。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引导约谈等措施。经营活动中,增强公司诚信、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企业要真正树立年报责任意识,自行检查年报数据,自行发现问题,自行申请更正,确保年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年报数据。

五是《指导意见》的制定发布是市场监管部门转变工作理念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的制定,一方面是要转变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工作中独角戏的局面,改变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独角戏。报告由以前的“你要报告、按时报告”变为“我要报告、按时报告”、“准确报告、讲信用”,把工作重点和普法重点转向增强企业素质的方向自主意识和诚信意识。另一方面,要“确保处罚对等”、“打击大罪、惩治小过”,对严重失信行为坚决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让其寸步难行。向前。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公示,达到惩一教人的目的,持续推进年报工作常态化,切实增强年报公示制度的长远影响力。

三、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中小企业支付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失信约束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企业抽查暂行办法》信息公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抽查企业经营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在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4. 企业宣传信息中轻微错误除外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信息披露轻微错误的豁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企业信息披露信息进行抽查过程中,根据企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企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调查核实结果,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违规行为轻微,及时修复信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列为公共信息轻微错误,不予纳入”。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是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市场监管体系提出的工作做法。

五、《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首先,《指导意见》阐释了企业信息披露微小差错豁免的重要性,并对企业信息披露微小差错的豁免进行了界定。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了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法律监管、严格程序标准三项原则。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企业披露信息存在轻微错误的应予豁免列入事项清单,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惯例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豁免上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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