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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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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0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民委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发委〔2013〕22号) 、《中央发展改革委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责任意见函》(编函〔2014〕国发〔2014〕17号)和国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规定了经营管理规则,建立了符合经营特点的相应监管制度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利于下一步推动金融、税务、产业等领域的发展。商务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金融、税务、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多地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后应当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注册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 《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标准。考虑到养老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具有专业能力,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发行,《办法》明确,集合多数投资者资金以合伙、合同等非公司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必须彻底核实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对于依法设立并经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免除投资者数量的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规则。具体包括:(一)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或者讲座、报告、分析会、公告、传单、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其他方募集资金。 、博客、电子邮件等特定对象的宣传推广; (二)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不损失本金或最低回报; (三)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 (五)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表并承诺资产或收入; (六)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相关规则,规范投资操作。具体包括: (一)要求依照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制定、签订基金合同; (二)按照基金合同安排基金托管事宜。不实行托管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提出坚持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业务清单; (五)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信息。此外,还对信息的提交和重要文件的保存做出了规定。



五是建立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差异化的行业自律和监管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一)私募基金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基金的规定明确主要投资方向以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基金类别行业协会(结合目前“A基金管理人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可在网上查询 根据公开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私募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股票基金,主要投资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主要投资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其中,风险投资基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 (二)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至于是否设立子公司、事业部或相对独立的管理团队,可以由市场决定。 (三)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强制要求其从业人员加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处罚(五)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办法》专门设立章节作出专门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的行业自律。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提供差异化​​的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有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办法》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职能监管原则。 《办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投资艺术品、红酒等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有其他规定的业务,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过程中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过程中,不存在对基金财产托管的强制要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规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其他事项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保持和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坚持“法不禁止为所欲为”的理念,从总体要求、私募基金募集等方面规定了多项禁止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例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合从事投资活动的执业行为,必须将不同的基金财产归入各自的财产范围。管理相当。 、不得转让利益、不得贪污、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市场机构了解操作底线,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制定更高的操作标准。

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58份。总体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办法》,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和市场化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原则。主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做了八项修改:

一是为保证公司、合伙企业基金全面适用《办法》,相关表述补充完善为“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其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为了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职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是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四是为便于市场理解,明确“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数量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 ”。



五是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新增规定,以合伙、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应当彻底核实投资人,并核定投资人数量。一起计算。考虑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较低,为防止监管套利通过上述计划涉及非合格投资者,《办法》将“按照依法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投资计划修改为依法设立并经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投资计划。

六、为更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将第十七条中的“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

七是为合法集合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集合他人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八、为提高专业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规定的针对性,将相关表述修改完善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转移或利益转移。”如果不同私募基金之间存在冲突,应建立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办法》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包括:

一是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有人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合适,也有人认为过高。考虑到国内外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涉及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办法》仍保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二是关于宣传推广。有人认为,《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广方式限制过多。鉴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定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近日出台的《变相公开发行办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解释。后,《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方式控制宣传推介的对象和数量,针对已了解的具体对象风险识别能力和提前承受能力。宣传推广。

三是不保本、不保收益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应修改禁止投资者承担投资本金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为保本基金的发展留出空间。鉴于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极易误导投资者,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培育投资者出于买者自负的意识,该《办法》并未被采纳。

《办法》颁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应当申请登记。否则,将按照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为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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