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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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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5: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各部门、机构各司室、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实施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

实施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化学工业(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业和其他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并按照本办法主动申请标准化分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企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根据行业制定。没有行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GB/)》标准配套分级标准,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企业建设。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分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是一级企业和各级海洋石油企业的分级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是全省二级企业的分级主管部门,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分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分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单位和审查单位

第七条 各级评级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作为标准化评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审查企业自评报告,对企业自评报告的实施进行监督。 ——现场评审流程和质量、考核管理评审单位、评审标准化企业、管理档案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研究所为二级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符合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四)应当配备符合标准化分级机构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八条 各级评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审核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属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负责现场审核工作。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审核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有健全的与现场审核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质量控制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配备适应标准化审查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一名、过程控制负责人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第九条 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评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加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 评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分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第十一条自我评价。企业应独立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根据生产过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分级标准,将企业标准规范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作业操作行为标准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作业环境设备定制化。自评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在公司内公示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提高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分级的企业应当根据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的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律规定的证件、执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分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死亡、重伤合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六)未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处罚名单的;

(七)自上次等级申请未获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一年的;

(八)自标准化等级被撤销之日起已满一年的;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得到整改。

(十)建立并运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须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分级之日前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统计分析全年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死亡率每千人重伤率、每千人重伤率。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程度等,且自上次获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保持不变;

(三)已被评为一级,或者已被评为二级、三级且有效运行3年以上。

一经发现企业有虚假承诺的,将立即终止分级相关工作,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标准化分级申请。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自评价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以便接受。

(二)自评报告内容完整、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要求更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提交分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通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14 条 审查。评级部门确认审核意见和组织单位提交的企业自评报告后,组织单位通知评价单位成立现场评价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价。

评价单位应当成立评价工作组,指定评价组组长,根据企业规模、流程特点以及分级部门对评价队伍数量、专业等要求,制定评价方案。二级标准化项目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一级标准化项目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2人以上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评审组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涉及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经组织单位同意,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评估工作组进行现场评估后,将现场评估情况及不符合项形成现场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判定企业是否达到了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审核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审核组。特殊情况,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检查或现场审核,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通知企业企业书面告知,审核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现场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核,现场审核不予通过。

(一)企业标准化自我评价报告使用标准误;

(二)考核期间,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审查时,企业存在停产、半停产、停业、停工、检修、装修等生产经营异常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真实、审核过程弄虚作假或者现场情况与所提供信息严重不符的;

(五)企业未配合审核组核实取证(包括文字、图片等)的;

(六)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存在“两张皮”现象;

(八)企业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和备案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审过程中,分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以派督导员全程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示。组织单位定期将经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分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审核意见报送相应分级部门;确认后,定级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企业收到不符合分级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举报的,分级部门应当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分级部门确认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同级自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

对于未公示的企业,分级部门将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分级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已获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等级。

对重新申请原等级并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等级部门确认后予以公示、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造成5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与行业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未发生重大修改;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企业,并由原分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处罚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准化成绩的;

(七)行政许可被撤销、撤销或者撤销,或者公司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规范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基础,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对一级企业进行执法抽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或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不纳入一级企业范围;

(三)依法停产后恢复生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由一、二级企业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的,按规定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标准化等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评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和鼓励金融信贷机构优先为符合标准等级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七)对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优秀品牌等资质荣誉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先进单位(集体)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

第二十一条 上级分级部门依法对下级分级部门的标准化分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分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单位应当核查标准化相关材料,对企业现场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工贸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二条 落实考核、评价、通报、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监督检查中发现审计控制不严、现场审核结论不准确、抄袭、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标准化培训、咨询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资格。相关单位将被撤销,并严肃查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化分级各环节的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六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三级分类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或者代替行政许可审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字[2022]49号)现废止同时。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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