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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管理系统(选5篇)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系统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构及所属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临时租赁车辆的活动。租车时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租赁车辆时严禁先签订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先使用车辆后签订合同。合同应采用租赁合同标准模板。
第五条 车辆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应当成立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谈判审查小组。审核组的职责是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审核组负责识别和控制合同履行风险,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合法。
第八条 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用车租赁合同。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条件、车辆租赁费用支付等。
第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的车辆租赁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租赁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租赁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机构及所属项目部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先填写车辆租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审核组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签约流程。
第四章 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
第十四条 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及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的排量为2.8升(含2.8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寿命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 严禁租赁下列车辆:
1、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或材料不齐全、无效的;
2、拼装车辆或者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行驶里程的;
3、未购买车辆保险;
4、车辆技术状况较差,无安全保证的;
5、国家规定严禁载客。
第十六条 租赁价格管制:租赁价格包括维修费、车辆保险费以及租赁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不包括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和洗车费。
第十七条 租赁配备司机的,司机费用应当与出租人协商并在租金中单独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的标准和价格应当控制在上述标准范围内。
第五章 合同谈判与签订
第十九条 出租人车辆必须具备证件、牌照、保险(自购)、车辆年检、车辆购置发票等手续合法、齐全,无债务纠纷,行驶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含本租赁合同产生的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状况、租赁期限、车辆租赁目的、车辆租赁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车辆租赁合同必须经审核组审核后方可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车辆使用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台账,并向公司党群综合部门报送。
第六章 出租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提供的车辆必须状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须购买交强险、车辆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50万元)、盗窃险、涉水险、车辆人员责任险。保险(驾驶员 10,000 美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 10,000 美元 x 座位数 - 1),不包括免赔额。当租赁车辆是新的时,还需要购买划痕保险和玻璃保险。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定期检查。未按时进行年检或定期检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提供的司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能够按照甲方的要求安全作业。必须按照承租人要求的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您必须服从承租人合理分配车辆。更换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司机。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需要利用承租人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维修和驾驶员休假的,必须提供经承租人认可的替代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驾驶人在工作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损坏机器,造成人身伤害(包括车辆乘员人身安全),或者丢失车辆的,其责任及后果由出租人承担。损失费用和交通违章罚款由出租人承担,与承租人无关。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的乘客因出租人造成的责任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赔偿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出租司机必须保守其在工作中知悉的承租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带司机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应当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对于没有司机的租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将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其他非保险公司索赔将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如需继续使用,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不服从承租人安排或者消极工作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对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人整改,出租人拒绝整改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除上述原因外)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八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机构及所属单位必须建立行车记录制度(包括时间、工作地点、油耗、天气、服务项目名称、行驶里程、驾驶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2、驾驶员年龄在22岁至50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以及异常天气、复杂道路等条件下的驾驶经验;
4、学习并自觉守法,服从交警和道路执勤人员的指挥;文明礼貌,不开英雄车,不酒后驾车;
5、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主要部位,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做好离车前和收车后的工作。开展日常检查,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驾驶“病”车。积极参加承租人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和相关学习、会议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停放、保管车辆,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
6、严禁公共车辆私用;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将发生故障的汽车驶出;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为防止疲劳驾驶,长途驾驶时,驾驶人和乘客应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作息时间。禁止长时间驾驶公务车辆。要求每两小时至少安排停车休息15至20分钟。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租赁车辆管理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记录、租赁车辆台账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不予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对租赁单位处以租赁费1倍至5倍的罚款。
1、租赁车辆信息与申报不符;
2.未申报租赁车辆的;
3、租赁公司严禁租赁车辆;
4、项目建成后车辆仍为租赁状态;
5、为单位员工租赁私家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系统2
为加强管理,保证商务车辆有序使用,保证租赁车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车辆租赁按以下程序进行:提前提供书面文件,对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车辆使用情况、人员情况以及车型、租赁费用等情况进行说明并请示并附上合同样本,填写《请示卡》,报市分公司收到文件并登记后,经总经理室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审查并批准了它,并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租赁车辆租赁费用及租赁期限:汽车年租赁费用不超过5万元,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面包车年租赁费不超过25000元,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
3、其他相关费用:租赁车辆安装费、附加费、保险费、养路费、检验费等由出租方承担,以保证公司在租赁期内能够正常使用。
4、租赁费:租赁费支出必须符合财税规定,提供合法程序,并在“租赁费”预算指标内列支。
五、不遵守本规定私自租赁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____年起施行。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系统3
第一条 为保证我公司工程机械、车辆租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谁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工程机械和车辆租赁的部门是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现场安全使用责任人为使用单位,租赁单位中层负责人或者委托副手为具体责任人;监督检查部门是安全质量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因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以及某些特殊要求需要租赁工程机械、车辆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填写《租赁机械申请表》,表明所使用的设备。车辆类型、吨位、车辆使用时间、车辆使用期限、车辆使用地点、车辆使用工作内容、现场负责人等。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租车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出租。各单位使用车辆后,现场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际租赁情况认真填写《车辆操作工作表》。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门租赁工程机械、车辆时,必须检查其各种证件、手续、保险等齐全、有效,车辆的技术性能和状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必须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件。驾驶技术熟练,能够顺利、安全地起吊和卸载物体。
第六条 特种作业车辆应当配备各种绳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监控租赁车辆作业流程,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确保专人负责指挥。禁止多人指挥。现场安全员负责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租赁车辆必须服从车辆单位领导、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团体有关安全规定公司和电力公司,不能盲目、鲁莽行事。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三制度”。即:将钩子提离地面30厘米,稳定钩子3秒,人距悬挂物3米。
第九条 租赁车辆在现场作业时,因性能不良、操作不当、不听从指挥等原因造成事故或事故的,由车主承担责任;因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对于租赁车辆在路上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和评估。手续不齐全、表现不佳或驾驶技术不熟练、不听指挥的,不得继续租赁。
第十一条 租赁的工程机械和车辆原则上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机械和车辆为主。价格必须合理、透明,并随社会市场价格波动,本着走低不走高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租赁工程机械、车辆,按照工作时间结算费用,不包括行驶时间。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审核租赁车辆的结算,包括车辆租赁申请、审批手续、车辆运营工单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到规划管理处办理结算手续。财务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第4部分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有序化、规范化,本着运行快捷安全、合理节约成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情况。
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汽车租赁管理。
第三条 分公司行政部和综合部是公司总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和分公司车辆的调度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租赁车辆需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 部门、客户服务中心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向行政部、综合部报告情况,并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 公司总部前往重庆主城区九区以外地区以及分公司前往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地区参加公务活动使用车辆,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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