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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聚焦主要股东并设立九条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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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13: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银监会发布由董事长郭树清签署、2018年第一次主席会议批准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施行。 《办法》将监管重点放在大股东身上,并对大股东提出了“九大铁律”。

对于规范现有股东问题,银监会表示将另行发布通知,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大股东范围及“九大铁律”

《办法》将大股东定义为“持有或者控制商业银行股份或者表决权5%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数5%以下但对经营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商业银行的管理。”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问题。

《办法》提出,监管重点将放在大股东身上,并从信息披露、持股数额、持股期限、资本补充、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大股东提出九项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大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并说明投资商业银行的目的;二是要求大股东披露直至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股权结构;三是限制大股东投资商业银行的银行数量;四是建立大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五是要求大股东自获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六是要求大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七是要求大股东对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第八,要求大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九是要求大股东防范人员交叉聘任引发的利益冲突。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加强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关联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纳入其中。 、一致行动人,最终将受益人作为自身关联方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作为主要股东参股两家以上商业银行,或者控制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同时还明确了例外情况,即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投资商业银行的主体以及经批准投资的投资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高风险商业银行进行并购重组,但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在相关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额度。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等单一主体的授信余额、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信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信贷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车辆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机构发行的事项。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

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出售或租赁自用动产、房地产;信贷资产的出售和购买;债务修复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者委托销售等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上述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类似交易。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转移。

金融产品投资商业银行规则

关于金融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的规则,重点是解决金融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的问题。 《办法》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个投资者、发行人或者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行为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总数一致行动人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金融产品的方式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三位一体”贯穿监管框架



《办法》建立健全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穿透式监管框架,重点关注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大股东。

《办法》规定,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监管机构有权查明股东的关联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隐瞒、未举报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对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股东,将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此外,银监会强调,《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未经批准违规持有银行股权、股权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非法代理持有、不明确等问题。股权结构、利益输送违规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行为,加强对股东资格的穿透式审查,从而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弥补监管短板。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麦达斯工作室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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