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72|回复: 0

湖南省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4011
发表于 2025-1-15 03: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理措施播出

编辑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租赁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租赁条例》《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以下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要重点完善国有土地流转,稳步实施国有土地出让。

第三条

原有建设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仍予以划拨,不再有偿使用;因土地出让、租赁、企业改制、改变土地用途等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动和完善国有土地流转,租赁只是流转方式的补充。对于商业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建建设用地,都必须转让,不得出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辖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的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时间和调整范围等。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租赁当事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双方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租金和折算成最低地价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租赁结果须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应当与土地价格标准相平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缴纳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折算为全额;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缴纳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折算为土地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采用短期租赁的,租金按年或按季缴纳;采用长期租赁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土地租金的缴纳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用于短期使用或者建设临时建筑的土地,应当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当实行长期租赁,并规定具体租赁期限。合同中应当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类似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

出租国有土地时,承租人取得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缴纳剩余期限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剩余期限的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者抵押。签订了合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租赁土地转租或者转租给第三方的,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方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方获得土地的其他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将转让给第三人,租赁土地的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更名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相应抵押,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按照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计价和租赁期限。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一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租赁土地转让的,承租人优先转让。租赁土地办理过户手续后,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终止原租赁合同,依法依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难以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的,在缴纳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以原出让合同为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终止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国家不予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向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并申请租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批。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其程序应当经批准。未按照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家依法无偿收回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并追回其所有权。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者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建筑并将土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并责令停租。依法收回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缴纳,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征收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规定专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各地已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适用范围的,或者地方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现行规定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暂行《租赁合同》,今后必要时逐步规范工作;本《办法》发布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长怀铁路土地管理分局:

现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合同模板播出

编辑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乙方:(承租人)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函第“”号和国土资源函第“”号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称为“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于本省及外省市,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租赁土地的详细说明作为附件 1 附后,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已通过授权经营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具有合法的租赁权利。甲方已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土地授权书,文件编号为国土资源函编号。授权书及与上述租赁土地相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附后作为附件 2 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加油站目前占用的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加油站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办妥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出租给乙方。营业执照。在上述征地手续过程中,乙方有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国资函”号合法、无偿使用土地。

1.4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计算。

2.2 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2.3 甲方收到乙方按照前款规定延长租赁期限的通知后,应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并在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使用权续展的所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标准的)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的租赁期限届满前随时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在要求的终止日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条 租赁目的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书中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遵守第3.1条的前提下,乙方在租赁期内依法将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用于其他用途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同意的,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乙方可按变更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乙方。

4.2 自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乙方必须按照土地授权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五条 租金和税金

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元(以下简称“租赁土地年租金”)。本合同第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单独向甲方支付(但租金应在甲方按照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后计算缴纳)第 1.3 条)的规定。租金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元)/(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协商调整上述租金。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本合同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总额按双方约定的金额相应减少。土地的区域和用途。

5.3 本合同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金额为年租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每笔租金应在月初、月初、月初、月初三、月初(以上各日)之前交付给甲方。 -提到的日期是“付款日期”)。无论前款规定如何,首笔租金金额应按下列计算方法计算,并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一次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的第一次付款日合同生效的实际天数。

5.4 甲方负责缴纳与租赁土地相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第一天结清上一年度增加的费用。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

(b) 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续展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 甲方应支持乙方在取得必要的法定批准后,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 租赁期内,甲方对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合法权利。

(g)因政府为公益性项目穿越绿地及其他区域的各类管道造成的租赁土地损坏,甲方无需进行任何工程修复或经济补偿。

(h) 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对租赁土地上任何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益。

(i)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或部分或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该土地。

(b)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c)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d) 租约期满不续租的,乙方必须及时将不续租的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返还甲方。

(e)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f)乙方在进行应急救援或执行公务时,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应急设备、车辆能够顺利进出用地。

(g) 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应妥善保护租赁土地内的市政设施,不得损坏。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后才能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如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赁期限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 本合同在期限结束后到期,或者

(b)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达成解除协议,或

(c)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而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或采取本合同和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目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 甲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未从事超出法律规定经营范围的活动。

(c) 甲方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如有必要)和内部授权程序均已获得或完成。本合同签订人为甲方有效授权代表,本合同一经签订即构成对甲方权利的侵犯。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d)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已签订的其他合同、章程,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目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b) 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未从事超出法律规定经营范围的活动。

(c) 乙方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本合同签字人为乙方有效授权代表,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d)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其章程,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仍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并且发生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将因任何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罢工、骚乱、骚乱和战争(无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和不作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应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数天内以专人或挂号航空邮件的方式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履行本合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应负责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方必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第7.2(c)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之前就这些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沟通。

11.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变得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1.4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能通过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并须经双方采取适当法律行动批准。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均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此类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11.6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纳入本合同一样。

第十二条 通讯

一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专人送达或邮寄至下列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对方指定的号码。视为生效的日期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 专人送达的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b) 通过挂号信寄出的通知自寄出之日起生效(以邮戳日期为准)(如果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为下一个工作日)。

(c) 通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传真完成时即视为已送达,但发送方应在所发送的文件上出示传真机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成功传送给对方派对。

双方通讯地址及传真号码如下:

姓名:

通讯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姓名:

通讯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一方变更邮寄地址或者传真号码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有效期按年、月、日追溯计算。每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6 01:46 , Processed in 0.09394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