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8|回复: 0

微信账号买卖法律性质解析: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判决揭示欺诈行为与公序良俗冲突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4062
发表于 2025-1-19 03: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的流行催生了微信商业的特定行为模式。然而,微信最初创建时,个人是主体。许多自然人在原有微信账号的基础上开展商业活动,使得微信账号从社交软件演变为财产价值。无形资产。这种微信账号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具有个人隶属关系的财产权,对其使用、转让、转移等财产权行使方式应予以一定的限制。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微信账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容,与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相抵触,违背公序良俗的,销售合同应无效。

买卖微信账号拓展医美业务

程是一位网红医疗美容顾问。为了更好地发展粉丝,他以自己的名义和他人的名义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每个账号都吸引了大量的微信好友。赵某正好经营一个医美项目,正是需要客户资源的时候,于是他找到了程某,双方很快达成了共识:程某将自己积累的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给了赵某,赵某获得这些微信账号并更改真实姓名后,他们将趁机与这些潜在客户进行商业推广或商业活动。

因此,双方于2019年9月签署了《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将其拥有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和拥有权转让给赵某,赵某接受转让并支付相应费用。转让价款收到赵某的全部转账款项后,程某配合赵某当场完成微信账号密码及绑定手机号码信息的变更以及微信账号实名认证的取消,即视为交付完成。约定的微信ID虚拟财产。付款方式为:协议日支付30万元,2020年3月22日支付。 2020年9月22日支付10万元,未支付的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微信转让完成后,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后续责任和责任由赵某承担。微信的义务与程没有任何关系。 。赵先生承担转让后的微信号后续操作的所有风险和义务。 。由于转让的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后悔交易。如果转入的微信账号与程之间存在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转入的微信账号。不准取回,如果出现问题,程需要积极配合赵。”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向程某支付了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微信账号交给赵某,并完成了微信账号密码及绑定手机号码信息的变更。

因未按时履行合同,双方诉至法院

但在2019年9月22日支付首期款项后,本应于2020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的赵某却没有继续支付。程某多次催缴未果,于2020年7月支付了10万元。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尾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针对程某的诉讼,赵某辩称,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程某无权以出售的方式处置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容易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微信账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协议有效,他接受的微信账号上的很多微信好友实际上都是“僵尸粉”。程先生存在履约缺陷,他有权不支付余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依法追加腾讯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方腾讯表示,首先,微信账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并绑定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它是个人信息的摘要。因此,原告和被告买卖微信账号的行为实质上都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微信销售合同应无效。

其次,微信账号的所有权本身属于腾讯。程享有的是使用权。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未经腾讯同意,原告无权将该账号出售给他人。

此外,程某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金额50万元,获利30万元。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他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侵犯公民信息的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认为,微信账号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个人信息的有机载体,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它承载着用户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以及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在原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经处理后不能识别身份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此,可以认定程某、赵某之间的微信账号销售合同应当无效。但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程某要求赵某支付微信账号转账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江阴法院裁定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解析——买卖微信账号性质的认定及其危害



本案审理依据的是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管理规定,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录了该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号等信息。该信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它具有完全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是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其次,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完成申请注册程序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者,同时,初始申请者不得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出售微信账号或将其用于非初始注册者通过其他方式使用微信账号。非首字母注册人不得通过赠与、继承、租赁、转让或其他方式使用微信帐号。“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帐号时必须知悉并同意上述协议。 ,故程某与赵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双方购买和出售微信账号的目的是转移微信账号上的通讯录客户资源,客户信息将由变更后的用户处理。但这一改变并没有得到这些微信好友的同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触犯了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交易也无效。

另外,由于微信具有便捷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且由于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如果个人微信未经授权允许买卖账号,势必会滋生更多违法犯罪,加大犯罪溯源难度,进一步破坏正常的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生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的角度来看,个人微信账号即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适合随意买卖。

专家点评

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基于近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我们看到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界限逐渐清晰。个人基本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使用与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安全和生活秩序感密切相关,应谨慎对待和合理规范。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从公共秩序、政府监管、权利保护、司法保护、刑事处罚等不同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的保障。

本案中,双方名义上以合同方式转让微信账号,实则出于营利目的而转让潜在客户信息。关键在于,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被用作交易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程先生此前在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而他之所以能够获取这些信息,是基于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甚至人格。信用保证。但通过采购获得这些信息的赵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确前提的情况下,基于程积累的商誉来推销产品或服务,这会导致潜在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身份,并且他对客户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不依赖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合法依据。本案法官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把握了个人信息交易的实质问题,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作出了公正、恰当的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领域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应该包括立法措施,还应该通过执法活动来落实。特别是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澄清社会生活中一些不明晰的方面,凸显法律的底线要求,为社会公众提供积极引导。和负面警告。本案的审理恰如其分地发挥了这一作用,引起人们的思考,体现出其积极的参考价值。 (陈教智、陈琳、陆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6 03:35 , Processed in 0.06895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