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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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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0: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我委修订形成了《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支持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供评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15日之前向我们的委员会提供反馈。

联系电话:-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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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支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十四五” 《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五年规划》 《规划》、《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实施方案》等文件,继续推动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区”)电子化工区,创新绿洲和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建设,将推动化工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打造精准、绿色、高科技、高效率、高附加值,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石化产业。产业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和创新策源地。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重绩效,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资金。

(二)紧密结合化工区“十四五”发展规划,聚焦重点,综合支撑,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第四条(支持对象)

该方法支持的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化工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注册地原则上应位于化工区内(各项目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资金、税收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环保绩效优良。上一申报年度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及依法受到处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近三年内未记录环保、金融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重点产业支持

1.重点产业项目支持

支持发展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的电子化学品项目,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适用于先进集成电路制造工艺或首次实现国产化替代或本地化生产,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核准投资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承担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战略任务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项目。经审查,企业如在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新增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且产品技术符合的新类别产能建设项目,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最高支持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1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其他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的高端制造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经审核后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工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对纳入化工区工业统计且产值增长1亿元以上,或产值增长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制造企业,根据其对产值增长的贡献,给予稳定的增长奖励。首届稳定增长奖以2023年工业产值为依据,后续年度奖以上一奖励年度工业产值为依据。 2024年以后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全年工业总产值统计。化工园区奖励和奉贤区、金山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按照最高原则享受。

(二)创新政策支持

1.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一)支持建设经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可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学研一体化功能平台等创新载体。对有规划、政策等纲领性文件的国家级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给予。经认定或纳入相关计划、文件后,可申请奖励资金的50%;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载体累计投入分别达到1000万元、600万元时,可申请剩余50%的奖励资金。

(二)对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时期;对有效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总部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科技创新项目

(一)支持符合创新导向的化工新材料、绿色低碳、生物制造等,符合自主研发国际国内领先技术和水平的科技创新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含试点项目)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经审核的重大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园区新入驻科技主体的环评、安评、能源评估等费用(相关职能部门有审批要求)。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委托金额的50%,每单位不超过50万元。

3、标准制定

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对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

4.知识产权

对化工区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PCT途径和巴黎公约条约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发明专利被授予的国家、地区或者组织不得超过3个。

5.创新活动



支持在国内外举办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论坛、创新创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创新竞赛培训、重大宣传等活动。单项活动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活动费用的50%,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领军人才资助。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两院院士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及同等人才(B类人才);上海白玉兰人才计划、东方人才计划人选、团队带头人或同等层次人才(C类人才)。对落地化工区的A、B、C类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短期租赁住房、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补贴。 A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月; B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月; C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月。 A、B类人才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C类人才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 A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B、C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对符合适用条件并在化工区工作的人才(任职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者,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月领取补贴每人1200元。人才享受房租补贴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36个月),且不得与其他区同类人才政策重复。

(三)鼓励兴办产教融合企业,支持企业以“在上海建设培育产教融合企业”为方向,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组织或参与依法组织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实践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稳步开展校企合作。为设施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提供经费。近三年招收职业院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生),每年进行实习训练100人以上,实习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接受实习训练1年以上的;连续三年每年10名以上教师企业将为实习生提供实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节能与利用项目

(一)支持能源低碳转型。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新能源发展。支持天然气清洁高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供应发展。对企业厂区范围内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氢能发电等项目,按装机容量500元/千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元,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现有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对年节能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按1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其中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

(三)对节能效果显着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项目,按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污染减排和减碳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零碳流程再造。支持企业实施绿色高效交通。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污染减排、碳捕集、利用、封存等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固体废物规模化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打造绿色制造体系

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类别产品奖励不超过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名单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评价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委托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万元。

5. 环境绩效达到A级

鼓励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污染治理能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达到A级标准。对全市绩效等级认定为A级的企业,每年奖励100万元。用于创新转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享受污染减排和碳减排项目的重复支持。

(四)安全应急能力保障

1、设备设施完善工程

支持企业装置实施​​本质安全改造工程,鼓励企业加快大老旧设备设施更新,提前对设计寿命内的设备实施预防性更换。鼓励完善DCS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GDS气体检测系统等安全设施功能。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安防数字化赋能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人员定位系统、电子工票系统等场景应用,支持智能巡检、智能危化品仓库等数字化技术应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消防应急工程

支持企业配备先进、专业的化工应急装备、设施和装备,优先采用共享应急装备;支持企业添置大功率消防车辆,实施消防水泵升级改造,推广应用消防机器人等自动化消防装备。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职业危害防护工程

支持企业开展粉尘毒害治理和化学职业病危害防护项目升级改造。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平安园区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加强内部安全防护技防设施建设,鼓励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和预警对策工程设施建设。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安全管理项目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实现安全作业时间1000万小时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安全劳动时间超过1500万小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数字园区建设

1、数字化项目

支持增强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业发展能力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不超过500万元。

2. 智能创建新场景项目

支持企业推动工业软件、智能制造关键技术等工业互联网产品在智能工厂的创新应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项目

支持促进产业链协同打造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打造基于园区共性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数字化标杆项目

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智能制造诊断

对完成智能制造诊断并形成有效报告并提出实施项目方案的诊断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品质提升与升级

1、上市公司

对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利用外资情况

对符合化学工业区产业发展定位、上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已纳入《上海市外商投资信息管理办法》统计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对每家企业给予实际资金额1%的奖励。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4.“专业特长”等。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级和上海市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1万元、25万元。

(七)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以及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政策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以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形式提供。

第七条(项目申报、审查和公示)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下发申报通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管委会提交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其中包括委托审计机构对按照核准投资额奖励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管委会将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专项支持项目方案。重点支持项目将在管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项目验收)

(一)受理期限和程序。项目实行提前立项、分期拨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管委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1.对核准投资完成率≥9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扶持资金剩余余额全额安排;

2、核定投资完成率70%-90%(含)且验收合格的项目,剩余扶持资金按照核定投资完成率安排;

3、核准投资完成率50%-70%(含)且验收合格的项目,扶持资金余额不再拨付;

4、批准竣工率低于50%的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分配余额。对批准的项目完成率低于50%的项目,视情况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资金拨付)

该项目提前批复,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管委会将拨付已批准支持资金总额的50%。验收后,剩余余额将按规定分配。

后期为支持项目,管委会将一次性拨付批准的资金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虚假、瞒报骗取扶持资金或者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不特定用途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外,管委会还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资金期限内并按规定发放。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基金组织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如果国家和该城市进行了政策调整,则将同时调整此措施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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