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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购物-购物去哪-购物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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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02: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出门旅游,遇到强制消费

工作压力大,一到放假的时候,我们都想出去走走。

在不开心的时候,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是很多人所拥有的一种任性的小快乐。 或者:当处于不开心的状态时,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是许多人任性的小快乐。 或者:不开心的时候,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他们任性的小快乐。

很多时候,为了省心和便捷,很多人会选择报一个旅行团。

当你开开心心去进行旅游的时候,却遭遇了行业中一直存在的“强制消费”这个老话题,那应该怎么办呢?

二、强制消费,违反哪些法律?

很多旅行社,以低价的方式,发起出行路线。

甚至到一些村镇搞活动,报名还送礼物。

老人一看价格便宜,有礼物,还能出去玩儿,开开心心报了名。

结果在途中,不仅冒出来很多付费项目。

被洗脑后购买产品,若不买就被限制离开。最终买了一堆杂乱无章的东西带回家,实在令人气愤。

出去玩儿,就要被旅行社摆布吗?



当然不是,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买的东西,可以退货退款,退款让旅行社先垫付。

另行付费项目的钱,也可以退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

旅行社不能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能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也不能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不过,如果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是旅游者提出要求,并且这种情况不会对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产生影响的话,就可以除外。

如果发生了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情形,那么旅游者拥有这样的权利: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事宜,并且旅行社要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或者要求旅行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有的旅行社,欺骗用户的方式五花八门。

减少合同上的项目,缩短游玩时间;

私自安排娱乐、参观等付费项目的;

私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甚至指定的购物店全是假货

不用慌,以上的种种行为~



我们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且导游或领队也违反相关约定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时,旅行社需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者遗漏旅游景点,又或者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话,就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的合理费用,并且要支付同额违约金。如果遗漏了无门票的景点,那么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就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就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参观项目,那么旅行社应承担该参观项目的费用。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就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去增加购物次数,或者擅自延长停留时间,这种情况下,每次都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以变相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每次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需要负责挽回这种情况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并且要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强制购物,怎么维权?

1、双方协商、向旅游景区管理处投诉。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1)拨打12301投诉(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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