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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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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04: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参保人员:

为深入实施医保增值服务改革,全面提高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切实保障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及其他参保人员特(慢)病门诊用药需求,长期出国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出国人员),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疗保险与公共服务融合试点方案促进医保与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关于舟山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 ) 长期在海外人士的疾病如下:

1.处方剂量

调整长期出境人员特(慢)病门诊配药时限。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病情需要和长期出境人员的实际需要,将特(慢)病门诊一次性处方医保用药用量由最长三个月延长至最长两个月。十四个月。

2、服务保障

(一)长期出国人员或其家属可凭出具的长期出国旅行证明,根据病情需要,向特(慢)病门诊申请长期处方。单位、船员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自身长期处方管理制度,为患有多种疾病的长期境外人员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患者多科室就医问题,提供及时更换服务。配药登记及相关信息台账。

(三)特(慢)病门诊发放长期用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和指导,告知患者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等用药安全信息。 ,并对不适进行后续处理。 ,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长期出国人员在境外作业期间应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觉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出国旅游人员的服务,做好特(慢)病门诊长处方政策的讲解和宣传,加强日常管理。

三、工作要求

完善长期出境人员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是医保与公共服务一体化增值服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支持近海渔业发展、促进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协调落实,确保长期出国人员特(慢)病门诊长期处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周医保中心〔2024〕3号关于进一步保障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及其他长期出境参保人员特(慢)病用药的通知.pdf

舟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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