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2 月,甲集团把全资子公司 A 公司以及 B 公司的 100%股权,无偿划拨给了另一家全资子公司 C 公司。在 2021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划转的双方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进行了纳税申报。2022 年 4 月,A 公司对 B 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这两家公司从 2022 年 6 月开始进行并账操作,B 公司在 8 月 1 日完成了注销以及变更登记。B 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合并业务选择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C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按照合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 A 公司和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那么,在 2022 年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之后,C 公司是否改变了被划转股权(即 B 公司股权)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呢?C 公司是否需要将对 B 公司股权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呢?也就是把特殊性税务处理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D 公司把所持有的股权(包含其所属子公司以及基金的出资份额)无偿划转到全资子公司 E 公司,并且采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划转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产规模,达成资源整合的目的,子公司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在此情形下,D 公司和 E 公司是否还能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