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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行车电动办法管理规定-自行车电动办法管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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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1: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批准该规定。同时,决定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施行该规定。

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 年 8 月 31 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9 月 22 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并批准了相关事宜。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等保障设施。要完善规范停放等保障设施。要完善安全充电等保障设施。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充电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范围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该部门会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去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负责对蓄电池的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还负责对充电器的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充电桩的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负责对安全头盔的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且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蓄电池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充电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充电桩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头盔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蓄电池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充电器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充电桩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头盔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遵守规定。

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若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需要建立进货的台账,同时也要建立销售的台账。并且,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还要提供载明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电动机编码以及整车编码等内容的购车发票。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并且会设置临时通行期限,这个临时通行期限不会超过 2026 年 2 月 28 日。如果在临时通行期限内要上道路行驶,就应当遵守本规定。而临时通行期满之后,悬挂着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就不可以再上道路行驶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实施以下这些会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加装动力装置,比如电动机、蓄电池等,或者对原有动力装置进行改装,又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这些行为会致使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拆除限速装置或者改换限速装置,使得最高时速超出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有以下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牵引、助推车辆;

(五)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需要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搭载人也应当如此。

以保持安全头盔干净卫生,从而保障其安全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的情况,以及安全头盔的清洁、消毒、维护情况,纳入对经营企业日常工作考核的范畴。同时,要督促经营企业加强巡查工作。对于安全头盔出现脏污、损毁、破旧、缺失等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清洁、维护、更换或配备。

第十一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闪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并且要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纳入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台账,要做到健全完善。同时,对驾驶人进行通行安全方面的教育,以及车辆停放和充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三)保障或者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四)督促驾驶人有序停放车辆;



(五)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

(六)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上道路行驶时规范佩戴;

科学合理地设定驾驶人的工作任务以及时效,借助技术手段把严重超速的车辆及时发现出来,并且督促其进行整改。

不得安排身体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缺陷或者患有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九)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需要规范停放并且安全充电,不能有以下这些行为:

使用老化的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破损的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老化的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破损的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功率不匹配的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商铺内充电。

在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若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就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筑需要规划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以及充电的场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同时采取防火隔离的措施。对于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如果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那么县(区)人民政府就应当进行统筹设置,或者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经营者在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做到明码标价。

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是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且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要按照其所在的场所来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可以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降低充电服务费,并且在充电综合服务费保持不变时延长充电时间,以此来引导居民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或者减少收取管理费用。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处罚规定,那么就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权已被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行使,那么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去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况: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即醉酒驾驶;或者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中的某一项情形。对于这些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倘若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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