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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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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20: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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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以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展览馆。

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

(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

(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七)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应执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若要开设公共场所,需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同时,要经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且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除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之外的公共场所,在领取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后,还应凭借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待领取到《营业执照》后,才准许营业。

公共场所因故歇业、停业或转业,应按前款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出入通道畅通,有明显标志;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四)有适应需要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使用单响器材时,其音量不能对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

风景游览区(点)的险峻路段应有护栏等安全设施,景点等部位也应有护栏或其他相应安全设施。

(七)人员容量,严禁超员;

(八)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持秩序。

公共场所应依据其规模以及治安状况来配备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专职,有的是兼职,他们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如果公共场所规模较大,那么就应当成立治安值班室。

私营或个体开办的公共场所,治安工作由业主负责。

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时,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办或承办单位需在活动前十天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答复。

大型活动若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实施安全保卫工作,那么就应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针对在公共场所举行文艺演出的情况,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需按《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放映营业性录像的情况,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按《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关联法规:

严禁这些船只超载。



公共场所应允许持有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进行检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并且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的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和纪律。严禁出现以下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和进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二)污损文物、名胜古迹,破坏公共设施;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携带剧毒物品;携带各种凶器;携带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卖淫;调戏侮辱妇女;贩卖票证;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其他一些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来实施处罚。倘若该《条例》中未作出规定,公共机关则可以依据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要是情节严重并且构成犯罪,就会提请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如果违反本办法,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其警告。单位违反本办法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规定,若违反本办法并给公共场所造成了损失,那么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公共场所,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两个月内,需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补办《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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