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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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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2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是否了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呢?实际上,很多我们的家人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只是因为单位没有告知,我们才不知道罢了。这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起来。接下来,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病监护档案吧。依据中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规定,职业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病?

其核心特征有:一是疾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有直接关联;二是需被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最新版为 2013 年公布的 10 类 132 种职业病)。

二、法定职业病如何分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职业病有 10 大类。其一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像矽肺、煤工尘肺等都属于此类。其二是职业性皮肤病,例如化学性皮肤灼伤、接触性皮炎等。其三是职业性眼病,像化学性眼部损伤等。其四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比如噪声聋等。其五是职业性化学中毒,像铅中毒、苯中毒等。10. 其他类型的职业病,例如金属烟热。

三、哪些劳动者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特定岗位或离岗的人员,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转岗时以及离岗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指被诊断为职业病或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需特别提及的是,医院中接触放射诊断、治疗等医疗工作的人员也属于此类范畴,比如使用 CT 为受检者做检查的医生以及医技人员,使用小 C 等放射治疗设备为患者进行手术的医生、护理人员等。

四、职业健康档案保存期限?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长期予以保存。并且,劳动者离岗之后,这些档案需至少保存 30 年。对于特殊危害(例如放射性、致癌物)的档案,其保存期或许会更久。

用人单位承担法定责任,需要指定专人来妥善保管,这些专人可以是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劳动者有权利查阅和复印自己的档案,同时不可以将档案中的隐私内容向外泄露。当用人单位解散的时候,必须将档案移交给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五、档案内容

职业健康档案一般包含以下这些内容:其一,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以及岗位等;其二,职业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其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所得出的结果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例如复查、调岗等;其四,若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医学观察记录;其五,用人单位针对健康问题所做的处理记录,比如改善工作环境、给予赔偿等。



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承担方

《职业病防治法》第 35 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并且,这部分费用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包括上岗前的检查费用、在岗期间的检查费用以及离岗时的检查费用。如果劳动者在离职之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且该职业病与劳动者原来的工作相关,那么原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以及未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还有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建立或完善档案,同时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方面:如果逾期未改正,就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说,未在劳动者离职时提供档案复印件,那么就直接按照此标准进行处罚。要是情节较为严重(像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这种情况),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倘若因为档案缺失而致使职业病诊断变得困难或者引发了纠纷,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在解散时如果没有移交档案,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档案管理人员要是泄露了隐私,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没有进行离岗检查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并且还有可能额外赔偿劳动者。对于疑似职业病或者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就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罚款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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