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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10个问答汇总及目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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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种类繁杂,运行状况差异明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行为后,怎样依据党纪条规给予恰当处分,这成为困扰相关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现对中央纪委公开发表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10个问答进行汇总(已按照《政务处分法》等最新规定予以更新和编注),以供参考

目 录

1.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

2. 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3.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4. 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5.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6. 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7. 街道纪工委有权处分本单位事业编人员吗;

8. 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10.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答复一: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怎样确定。事业单位人员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关系,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针对公务员旷工有规定,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会给予辞退处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人员若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依据什么条款解除聘用关系。请提供相关条款予以帮助。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无法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看法。我们仅能针对问题里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给出学理性的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此问题归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范畴。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差异,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成两种情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作出规定。该规定指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里,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后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二 对于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即非参公人员 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 应按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指出 受聘人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其一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其二为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据此 当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时 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编者注:根据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那么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留言提到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是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不同划分出的一种类型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等类别这种划分标准没办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所以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然后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做出处理。

答复二: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区房管局属于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该单位有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是事业编身份,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这种情况需要给予政纪处分。那么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呢?若要给予其处分,是由区房管局发文还是区监察局发文呢?这需要经过区政府审批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称:依上述表述,区房管局属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若这名工作人员是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那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若依法被判处刑罚,会给予开除处分。要是其并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那么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时,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时间。它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生效的时间。而非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发文。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审批。这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定。这还需要根据其是否是监察对象来定。

编者注:《政务处分法》颁布后,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其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被依法判处拘役,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不予以开除?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2020年7月1日起,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被依法判处管制,根据被判处刑罚的具体情况,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政务处分。若被依法判处拘役,同样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其中过失犯罪不予开除的,还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就已存在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且尚未结案的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现行《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开除。其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其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超过三年。其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若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则可以不予开除。但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若造成不良影响。则予以开除。



答复三: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县城管局属于县政府工作机构。有一名事业编工作人员,被城管局任命为副队长(副股级)。此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之后,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给予酌定不起诉。现在需要对其给予政纪处分。该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7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2013年2月。这种情况是否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呢?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您所说的内容(此内容未经证实),该副队长是由县城管局任命的。其身份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在该规定实施后,对于此类人员,依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适用《暂行规定》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暂行规定》施行以前。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处分条例》来执行。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违法违纪。且应当承担纪律责任。那么依照本规定给予其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这些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给予处分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答复四: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问:郑某在2008年5月到2009年9月期间担任邻县某局局长,该单位为事业单位。在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他出任本县某局局长,此单位同样是事业单位。2012年11月,郑某被免职。以上所有职务任免均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任命。

2008年2月到2009年9月期间,郑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2年8月,他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单处罚金。检察院抗诉后,2013年7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发时段 郑某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判决时已被免职 其主体身份该如何认定 对郑某的政纪处分 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因其案发时段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还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生效 判决时间是2013年4月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依据上述内容来看。行为人有没有被免职。这并不影响对其身份的认定。其身份依旧应被认定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实施后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不论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 若刑事判决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生效 则对该工作人员的处分 应适用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即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编者注: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若其被依法判处刑罚,那么是否会一律予以开除?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若被依法判处刑罚。则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于其中过失犯罪不予开除的情况,还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有已被依法判处刑罚且尚未结案的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被单处罚金的情况,以及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应分别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款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在其他情况下,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给予处分。其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其二,失职渎职。其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其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其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

答复五: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问:有一位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其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是缓期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来进行处分,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是被依法判处刑罚,那就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出现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来给予处分。如果该负责人主动自首。并且带头退还发放的钱。进而挽回了损失。那么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且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请问,他的情况能否减轻一个处分档次?能否按照第三个档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用给予开除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事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处分的适用规则事项。也就是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跟第二十二条关乎两个不同问题,只能单独运用,不能将它们联系起来运用因此倘若有一名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那么就应当严格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编者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是纪法衔接条款。这些条款针对的是已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机关确认构成犯罪的情形。此情形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是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或决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处理时已考虑所有情节。党纪处分时不能再重复考虑这些情节。

答复六: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问: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称,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有四类。其一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其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里有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类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且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这类监察对象分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三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因此 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要对照上述三类标准来确定 应当如此判定

编者按: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分成六类。其一为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其二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事业单位里存在几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其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答复七:街道纪工委有权处分本单位事业编人员吗

问: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 有没有权力 对本单位事业身份工作人员 依据党纪党规 按照行政监察法 进行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指出,对于街道管理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这处分依据其身份和管理权限。总共分为三种情况。

对事业编工作人员里的中共党员,依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我国行政区划复杂,不同地方街道办事处纪工委行政级别各异。但总体而言,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属上级纪委派出机构,有权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编者注:含街道监察办或者监察专员)依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有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答复八: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里处分种类的第三项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其中提到,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那么在高等学校中,由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撤职”处分呢?若不适用“撤职”,而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那么应降低行政职级吗?应降低职员职级吗?还是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呢?比如说,有一位同志担任学校某行政管理部门副处长(副处级),其职员职级为4级,具有副研究员职称。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该如何进行操作呢?

中央纪委法规室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撤职这种处分种类仅适用于事业单位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所以,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因其并非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撤职处分,而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那日起,会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并且会依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工资待遇。

因此,对问题涉及到的情况,可按照此规定,酌情处理。

编者注: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施行后,监察机关给予事业单位监察对象政务处分时,处分种类要按《政务处分法》规定的6种处分种类选择一种适用。重处分应作出“撤职”,不能再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答复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即……(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那么其中“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可不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里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中的党员能不能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兼任职务却不领报酬行不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可不可以?这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涵盖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里的“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还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是不是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有没有对其在企业中兼职作出相关规定。不能单纯依据编制、级别以及是否是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不得去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并且,他们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这种情况下。考核机构应当认定该医师考核不合格。

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哪怕只是兼任职务却不拿报酬,又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里兼职。这时候得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有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的其他具体问题。能去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参公事业人员不可以兼职获取报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含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可以兼职获取报酬。其他事业人员能不能兼职获取报酬,首先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有没有禁止性规定。二看其经济行为与履职行为有无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二看其经济行为与履职行为有无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

答复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兼职或者兼职获取报酬。若情节较轻,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若情节较重,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若情节严重,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并获取报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人大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政协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审判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领导人员里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县(市、区、旗)直属机关里,科级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审判机关中,科级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检察机关里,科级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指违反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的要求: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其流动方式包括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

就是被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做出如下解答。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里,除工勤人员外的机关工作人员,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畴。这部分人员,需遵守《公务员法》里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里。有一部分工作人员。他们经过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些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里科级及以下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遵守规定。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编者注:具体内容可查看《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释义,其涉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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